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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6 21:52 發表的 : 依甲的故意來區分,養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1.殺人--2722.傷害--277或278傷害致死,依280加重1/2,再依57減輕(氣憤非273)以上為了搶頭香黑白寫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6 22:15 發表的: 瞎掰補充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之可能?爭議點:防衛權濫用之禁止-最近親屬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6 22:33 發表的 : 防衛權濫用之禁止-最近親屬間小弟是認為不行但緊急避難應該可以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