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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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前故意: 1.甲說: (1)定義:所謂事前故意,乃指行為人在行為之前具備故意(知與欲),而於行為當時已經不存在故意。 (2)舉例:A欲殺B,準備好槍枝開車前往B宅,不料煞車失靈,整台車衝進B宅壓死在客廳看電視的B。 (3)說明:上例,A雖於事前具備殺B的故意,然其行為時卻不存在殺B的故意,故只能論以過失致死罪。 2.乙說: (1)定義:所謂事前故意,係指對特定犯罪誤認業已完成,進而為他行為,而發生當初所認識之事實,當初的 故意即為事前故意。 (2)舉例:A開槍殺B後,誤以為B死亡,於是將B丟進河中企圖湮滅證據,致B遭淹死。 (3)說明:此說怪怪的,我也不懂他的邏輯。(92台上5154採此說) 3.結論:乙說的事情故意應是因果關係錯誤之問題,故應以甲說為是。 (二 )事後故意: 1.定義:所謂事後故意,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導致特定結果發生後,而發現該結果剛好是行為人本所樂觀其成。 2.舉例:A開車不小心撞傷人,下車一看,這個人剛好是仇人B,甲非感歉意,反而覺得撞得好。 3.說明:甲雖事後有故意之心態,但行為時並不存在,故只能論以過失致傷罪。 (三) 兩者之異同: 1.相同:刑法上的故意,係指「構成要件故意」,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皆非刑法上的故意。 2.相異:行為人的知與欲,事情故意在行為前,事後故意在行為後。(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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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0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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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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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03 16:59 發表的 : 甲開車不小心撞到乙及丙成重傷,甲下車觀看,發現原來是仇人乙,而甲和丙不認識 假如, 1.甲在旁觀看乙及丙慢慢斷氣後,再開車離去, 2.甲心情愉快的立即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請問甲對乙,,丙各成立成罪 甲在旁觀看乙及丙慢慢斷氣後,再開車離去: 甲對乙、丙之論罪: (1)甲開車不小心把乙、丙撞成重傷的行為,分別成立過失重傷罪,再依第55條想像競合論以一個過失重傷罪。 (2)甲不救助乙、丙致其死亡之行為,分別成立普通殺人罪之不作為犯,再依第55條想像競合論以一個普通殺人罪。 (3)依第50條數罪併罰。 甲心情愉快的立即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1.甲對乙、丙之論罪: (1)甲開車不小心把乙、丙撞成重傷的行為,分別成立過失重傷罪,再依第55條想像競合論以一個過失重傷罪。 (2)甲開車撞傷(死)乙、丙而逃逸,分別成立第185之4肇事遺棄罪,再依第55條想像競合論以一個肇事逃逸罪。 (3)依第50條數罪併罰。 以上純粹個人想法,有錯誤............自己看著辦。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結論有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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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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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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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03 16:59 發表的: 甲開車不小心撞到乙及丙成重傷,甲下車觀看,發現原來是仇人乙,而甲和丙不認識 假如, 1.甲在旁觀看乙及丙慢慢斷氣後,再開車離去, 2.甲心情愉快的立即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請問甲對乙,,丙各成立成罪 再改一下題目 1.甲在旁觀看乙及丙慢慢斷氣後,再開車離去 改為甲在旁祈禱乙趕快死,丙不要死,但天不從人願,,,兩人皆死 2.甲心情愉快的立即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改為甲抱著乙趕快死丙不要死心的態,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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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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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歐洲 | Posted:2009-11-03 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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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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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03 21:27 發表的:
再改一下題目 1.甲在旁觀看乙及丙慢慢斷氣後,再開車離去 改為甲在旁祈禱乙趕快死,丙不要死,但天不從人願,,,兩人皆死
2.甲心情愉快的立即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改為甲抱著乙趕快死丙不要死心的態,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不論是修改前跟修改後.我會比較在意的是.不作為的部分 甲對乙->一個不作為 甲對丙->也是一個不作為 所以是數罪得問題 所以進而離去的=2個重傷害以55競合+185-5與294-II項競合+294-II ->重傷害+2個遺棄致死罪併罰 觀賞的=2個重傷害以55競合+2個271-15<直接故意(乙)與間接故意(丙)> ->重傷害+2個不作為殺人罪併罰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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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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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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