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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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連續犯已廢除.所以應一行為一罰,一天一次,總計十次.每次依刑法1,行為時法處斷.又修法後較重,刑2的從新從輕.全部依舊法,數罪併罰. 但因為如此一來,造成情輕罰重,罰了十次,故有人會討論,是否有集合犯或接續犯的可能,僅論一行為,而以行為終了時之新法處斷,只罰一次.方符合罰刑相當?或修法合併定執行刑時,採吸收多一點. (連續犯時,只是1又1/2次,現在卻10次,....,可能是未來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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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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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7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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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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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第二條(從舊從輕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刑法2,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因為一天一次,都用行為時法.1,2,3,4(舊法),5.6,7.8,9,10(新法),設5日生效.全部行為時法. 又同一法條,有輕重不同,有刑2的從舊從輕,唯新法輕重,不能用刑2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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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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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7 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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