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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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了,以下是金律師的版本 原因自由行為的審查流程: 是否具備構成要件剛當性。 → 否 → 不成立犯罪。 ↓ 是 ↓ 是否具備違法性。 → 否 → 不成立犯罪。 ↓ 是 ↓ 行為時,是否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 是 → 非原因自由行為。 ↓ 否 ↓ 是否故意或過失自陷無完全責任能力。 → 否 → 非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第19條第1項、第2項) ↓ 是 ↓ 於先行行為時,是否具備法益侵害之故意或過失。 → 否 → 非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第19條第1項、第2項) ↓ 是 ↓ 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第19條第1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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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3 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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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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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 不作為:根本沒有客觀上行為,所以找了一堆理由,去審查. 原因自由行為:根本沒有主觀要件,但也要罰,如何說理? 所以: A(前行為)+B(沒有主觀的不算行為,根本進不來審查程序) B當然不能罰,那罰A如何說理呢? 所以金政大的程序,是在找A(前行為),但其犯罪結果在B的時間內,所以黃榮堅師,才會一直以風險來看.如此一來,連不作為犯,其看法只有一個危險前行為,其他都不算.但金政大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指A或B? 而若就A前行為來審查,如何理論一貫?所以有學者加上了在A前行為,要有對法益侵害的認識.再來是著手如何認定?(和不作為犯同樣的說理上,很困擾.)黃師的以風險增加,來看,真的避免許多困擾. 以上,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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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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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3 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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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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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太快了,指原因自由行為(A),及後無意志之行為(B) 指B沒有主觀.而B的行為又不算是刑法上的行為.(B不進入刑法審查)
但A卻沒有加害的行為(沒有撞到構成要件行為)(所以黃師,才以時間而時間,....) 當然如果連A都沒有主觀,那都不會進入刑法上的行為. ..................... 所以,推下去,黃師的沒有19III的理論就建立了.(因為根本不用立法,也沒有原因自由行為的檢討必要,二階+風險足了) 但黃師的缺點在那呢?會不會失之過寬..? 以上淺見,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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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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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3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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