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eiei1113 于 2009-05-15 00:45 发表的 民法-限制行为能力人:
(一)
十八岁之大学生某甲,经其父母同意后,于乙工会任工读工作,又因受公会理念感召,而将其薪水半数按
月捐回给工会,试分析其间之法律关系
(二)
十九岁的甲用零用金在某便利商店买了一瓶汽水,发票中了新台币两百万元,甲在中奖后,立即向乙订
购机车一部,其效力如何?
请各位大大们帮忙解题,感激不尽~
(一)
1、依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甲十八岁,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七十七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律代理人允许之,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身份生活所必须者,不在此限。故甲可经父母允许后,在公会工读,若未经父母允许而自行加入公会工读,法律上不生效力,必须得法定代理人承认后,方生效。
2、依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代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某甲已得父母允许,故可以去公会工读,且在工作范围之事务上,有行为能力,可自为处理。
3、某甲虽得父母同意工作,但其行为能力,必须是跟营业工作有直接关连之事务范围内,方不受限制,如于营业工作无关者,并不适用八十五条规定。甲将薪水的一半捐给公会,此一赠与和营业无直接关连,不适用八十五条规定,而捐赠(赠与)是契约行为,既然甲未得父母允许就将薪水捐出了,则回到民法七十九条规定,故某甲将薪水捐给公会,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始生效力。
(二)
1、依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甲十九岁,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七十七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律代理人允许之,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身份生活所必须者,不在此限。
2、某甲以零用金买汽水,若零用金为父母给的,依八十四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力。故甲可用零用钱到便商店买汽水。
3、甲中了发票两百万,依七十七条但书,纯或法律上之利得,不受七十七条前段限制,故甲得以受领两百万,为甲的财产。
4、甲用两百万去买摩托车,两百万为甲的财产,且甲已十九岁,依其年龄身份,将摩托车视为日常生活所必须,其实并不为过(看个案情形啦)。基于此理,依民法七十七条但书,甲应得出于己意购买摩托车。但!就八十四条关于特定财产处分之精神,是在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即特定财产,是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处里的财产范围,而超过这一限度,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可能不具能力管领,而生损害。故,本题中,某甲得以度支的金钱只限于零用金的范围,若用零用金买摩托车,并不违反七十七条但书的立法意旨,但,如用发票奖金来购买摩托车,则违反第八十四条规定,即某甲对两百万的支用,必须回到七十八、七十九条中,须再得到父母的允许,法律上才生效。
甲用彩金向某乙订购摩托车,未经父母允许,依七十九条之规定,买卖契约需等父母承认后,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