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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4-06 00:54 發表的 : 補充:若甲非房東: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20-II之竊占罪->乃行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於乘人不知之形狀下.以非暴力之手段.竊占取他人之不動產侵害他人之支配權.且不需經辦理登記.使足該當甲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貯藏室之行為滿足.竊占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具備故意亦滿足其意圖之要件.故成立刑法320-II之竊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