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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呛倒
甲为图私利,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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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5 21:4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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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为.成立189-2阻塞逃生通道罪
阻塞逃生通道罪->是具体危险之犯罪类型->尚须各案审查使否致生具体之危险
而常予法条法明白制定致生公共危险或致生他人生命.生体或健康等条文
->易言之.行为人阻塞公众使用或集合住宅等使用之逃生通道.有为及他人生命
生体.或减康等可能性.使足该当
题中.甲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之行为.邻居乙丙因逃生无门.双双呛倒在地
符合189-2之要件.故成立阻塞逃生通道罪

甲对乙丙成立伤害罪之不作为犯
甲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之行为.->危险前行为->保证人
邻居乙丙因逃生无门.双双呛倒在地->准因果关系
甲以不作为之手段同以作为之手段产生相同之因果.以侵害致乙丙之身体法益.
主观上对其结果之发生不违其本意.故对乙丙各成立277伤害罪

甲阻塞逃生通道之行为另成立2个伤害罪.乃一行为侵害数法益->55想像境合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6 01: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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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前段论述虽颇为有理,但后段甲之主观犯意【不违背其本意】?伤害乙丙之本意?真有此意直接与以正面伤害岂不快哉?又何需大费周章阻塞通道以不作为犯之?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5 22:32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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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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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图私利,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致某日火灾时,邻居乙、丙因逃生无门,双双呛倒在地,幸及时急救而无碍,问甲有无刑责?应如何处断?
拟答:
一、甲的行为成立刑法第189条之2第一项阻塞逃生通道罪
所谓阻碍逃生通道是指一切足以妨害逃生通道畅通而无法发挥其原有逃生功能之行为,不论以堆置物品、工作物等方式封闭通道或加设铁门上锁之积极作为,或以不移去既存障碍物而阻其畅通之消极不作为,均足当之。
本题中,甲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客观上大楼逃生通道之设置即为供大厦多数人逃生时使用,甲围堵通道的行为已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于灾害发生时,即可造成不特定人生命、身体的危险。主观上,甲系为个人私益将通道当作私人贮藏室使用,已有其不法之意图,且应能预知灾害发生时对逃生将提高的风险。又本罪系具体危险犯,须有逃生事件发生,复有不易逃生的结果,犯罪才会成立。甲围堵大厦逃生通道,致火灾时邻居乙、丙因逃生无门,构成要件该当,甲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致乙、丙呛倒在地,甲成立刑法第284条过失伤害罪
所谓有认识过失,系指行为人虽认为其行为有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之可能性,但因违背义务与可非难的过分自信,而认为其行为不致实现不法构成要件;又未必故意,乃谓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有所预见,而听任其自然发展,终至发生构成要件该当,或实现不法的主观心态。
本题中,甲围堵逃生通道系为图私利,然其对于致生公众于危险究系有认识过失,亦或未必故意,应秉罪疑唯轻原则,采有疑唯利于被告之推论,论甲与有过失。甲阻塞逃生通道,致乙、丙呛伤,甲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三、结论
甲的行为该当阻塞逃生通道罪与过失伤害罪,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依想像竞合,论以阻塞逃生通道罪。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6 23: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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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60 (by winkor) | 理由: 做答认真,论述成理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5 23:02 |
秦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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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为图私利,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致某日火灾时,邻居乙丙因逃生无门,双双呛倒在地,幸及时急救而无碍,问甲有无刑责?应如何处断。

拟答:

一.甲为图私利,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之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第185条阻塞逃生通道罪,兹详述如下:

(一)按刑法第189- 2条第1项之规定:阻塞戏院、商场、餐厅、旅店或其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或公共场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亦同。
(二)乙丙之呛伤与甲围堵逃生通道之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1.主观上:甲为图个人私益,明知道逃生通道乃保护此大厦中居民之生命、身体安全,却依旧改建成私人储藏室,甲具有主观上之犯意。
     2.客观上:甲之改建行为已构成该法条中之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故甲具有客观上之行为。
   3.违法性及罪责:甲之行为并不具备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及有责性。
(三)综上所述,邻居乙丙因甲将其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储藏室,而导致发生火灾时逃生无门,双双呛倒在地,依照「客观理论规则」之观点,乙丙之呛伤与甲之行为有因果关系,具有构成要件该当,且不具备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故甲成立刑法第189- 2条第1项之阻塞逃生通道罪。


以上为小弟的答题写法,希望对您有帮助,也欢迎各位刑法高手不吝指教,让小弟有进步空间。


[ 此文章被秦桑在2009-04-06 00:2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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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何以论述(二)中之主观犯意引用刑189-2条文,而客观上却引用刑185要件?两罪不同却能主客观合致?另(三)部分乃为【客观归责理论】而非【客观理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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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05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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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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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不可否认,此条确可为一思考途径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5 2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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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若甲非房东: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20-II之窃占罪
->乃行为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于乘人不知之形状下.以非暴力之手段.窃占取他人
之不动产侵害他人之支配权.且不需经办理登记.使足该当
甲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之行为满足.窃占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具备故意亦
满足其意图之要件.故成立刑法320-II之窃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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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可有此思维论述之余地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6 00:54 |
秦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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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4-06 00: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补充:
若甲非房东: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20-II之窃占罪
->乃行为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于乘人不知之形状下.以非暴力之手段.窃占取他人
之不动产侵害他人之支配权.且不需经办理登记.使足该当
甲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之行为满足.窃占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具备故意亦
满足其意图之要件.故成立刑法320-II之窃占罪



论点是没错啦

但是此答案似乎非题所问

呵呵

倒是为我们补充了一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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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06 00:5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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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图私利,将所住大厦逃生通道围堵成私人贮藏室,致某日火灾时,邻居乙丙因逃生无门,双双呛倒在地,幸及时急救而无碍,问甲有无刑责?应如何处断。

一、甲将通道到围堵的行为是否成立阻塞逃生通道罪(刑法第189条之2第1项后段)
1.甲围堵大厦逃生通道,使公众逃生通道受阻,且于火灾时,至乙丙两人受伤,足以认定致生危险于他人,故符合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上,甲对于题示情形,亦有认知并有意欲使其发生,该当故意之要件。
3.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甲该当本罪。

二、甲将通道到围堵的行为是否成立过失伤害罪(刑法第284条第1项)
1.甲围堵通道之行为,为创造风险之作为,且具有危险性,同时,甲的作为与乙丙两人呛伤,应具有条件关系,然乙丙两人呛伤主因是由于火灾发生,故与围堵通道之行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甲不该当本罪。

三、甲成立阻塞逃生通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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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8 11:52 |
song81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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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为.成立189阻塞逃生通道罪
甲对乙丙成立伤害罪之不作为犯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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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8 15:38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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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不懂为什么都会讨论到伤害罪?
不是伤害应该由造成火灾的人负责比较恰当


如果换个题目,甲酒后驾车,酒测值高达0.75毫克,且驾车时已经呈现蛇行状态,
此时,乙为了避开甲而转换车道,结果被后面的丙追撞受伤。

那么甲的185-3应该不成问题,可是会讨论到甲对乙的284吗?
因为甲造成公众往来的危险,所以在同一个路段所造成的车祸,甲都必须负起过失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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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举例确可供思考方向之参考,惟对【相当因果关系】部分仍欠论述,以致似是而非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8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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