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4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中止犯???
请问

1.准中止犯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2.刑27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30 11:31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二句是讲

例如
甲杀害乙,因看乙痛苦不堪,跑去打119想要救乙,结果在甲打电话的途中,医生丙经过救了乙,乙没死。

因为乙没死不是甲救的,可是甲已经尽力为防止行为,所以还是适用27条。

PS.我解的都很白话,没办法像那几位高手们讲的那么专业,就请多多包涵啰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30 11:45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行为人着手实行后,出于己意或自愿而放弃行为之继续实行,并在结果发生前,已尽防止结果的真挚努力。
2.
第二句:甲把乙打电话送医前,路过的丙先行将乙送医,乙没死。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11:54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

刑法第27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数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或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适用之。

立法理由
一、为鼓励犯人于结果发生之先尽早改过迁善,中止犯之条件允宜放宽,爰参考德国立法例,将原规定改列为第一项,并增列「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等字样, 使准中止犯亦能适用减免其刑之规定。
二、按中止犯既为未遂犯之一种,必须犯罪之结果尚未发生,始有成立之可言。从犯及共犯中止之情形亦同此理,即仅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数人或教唆犯、从犯自己任意中止犯罪。尚未足生中止之利益,必须经其中止行为,与其他从犯以实行之障碍或有效防止其犯罪行为结果之发生或劝导正犯全体中止。再者,犯罪之未完成,虽非由于中止者之所为,袛须行为人因己意中止而尽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者,仍足认定其成立中止犯,乃参照德国之立法例,增订第二项规定,以杜疑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11:56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杀害乙时,因杀害时看乙痛苦不堪,而把乙送救治,但乙伤重还是死了

甲杀害乙,因看乙痛苦不堪,跑去打119想要救乙,结果在甲打电话的途中,医生丙经过救乙,但乙伤重还是死了

这样还算是中止犯吗???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30 19:13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算~~~
中止犯必须结果不发生才行
所以只要乙死了
就不算中止犯了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30 20:4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3-30 19: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杀害乙时,因杀害时看乙痛苦不堪,而把乙送救治,但乙伤重还是死了

甲杀害乙,因看乙痛苦不堪,跑去打119想要救乙,结果在甲打电话的途中,医生丙经过救乙,但乙伤重还是死了

这样还算是中止犯吗???



乙死了就是既遂表情   .既遂用不到中止犯(未遂).仅多于刑法57条之犯后态度良好而减免其刑责表情  

假如乙的死是由医生丙的疏失.的话甲-->适用中止未遂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30 21:54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30 21:3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30 20: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算~~~
中止犯必须结果不发生才行
所以只要乙死了
就不算中止犯了

因为有人想更深入了解,所以个人提供下列看法....
如果考的是一般高普考,我想记这样子应该就可以了。表情

但如果是法律类料的考试,能记的话就再记以下学者的区分吧:
(一)未了未遂的中止要件-原则上须以结果未发生或犯行尚未既遂为前提
   但在事实上,上犯罪结果仍然发生者,除非是一种偏离常轨的因果历程,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这
   个具体结果仍具客观可归责性,仍应负既遂犯之刑责,而不能适用中止未遂的规定。
(二)既了未遂的中止要件-原则上须以结果未发生或犯行尚未既遂为前提
   虽然行为人已经真挚积极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因另有客观事实的存在,而排除行为人所为防果行为
   的功效,使具体结果仍旧发生者,则判断行为人能否成立中止犯,亦应以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具体结
   果是否具有客观可归责性为断。若能肯定行为的客观可归责性,仍成立既遂犯。

其实综观上述学说见解,不论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如果中途杀出个程咬金(偏离常轨的因果历程),
而使结果仍然发生的话,那就要进一步去检验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具体结果是否具有客观可归责性为断。
以决定适用既遂或未遂之规定。无论如何,结果已发生的情形,行为人要排除既遂责任的要件相对严格。

至于甚么是未了未遂、既了未遂、客观归责理论.....说来话长,
那就由有兴趣的大大来补充啰。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1 09:24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昨天本来想回
但人不舒服~~~所以作罢
虽然我不是本科...也不是法科考生
不过我还是想把我的想法讲出来

楼主后来的举例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3-30 19: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结果在甲打电话的途中,医生丙经过救乙,但乙伤重还是死了
这样还算是中止犯吗???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3-30 21: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假如乙的死是由医生丙的疏失.的话甲-->适用中止未遂


我觉得可以讨论这里
因为乙是伤重不治
我倒觉得这样的话就不可以适用中止犯
除非真的两者无因果关系
不过Q大说的医生丙的疏失~~~我是觉得不是这么明确...(我没有否决的意思~~只是想说可以讨论)

举老师常举的例子好了
如果甲被乙去医院后,当晚医院火灾乙被烧死,这样甲就算中止犯,因为甲的未遂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则可成立中止犯。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4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31 09:4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杀乙,将乙送医,乙仍死。甲是否得依刑法第27条中止犯或准中止犯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

行为人已尽力防止结果之发生,但结果仍然发生,是谓失败的中止。
刑法不给予其类似中止犯的刑罚优惠,是为免于变相鼓励犯罪。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前皆经过缜密的计画,且深具犯罪的知与欲,
但在着手实行后结果发生前又立即停止行为,以防堵结果发生来争取减免刑责,
那如此泛滥的刑罚优惠,无异是在鼓励犯罪。

是以,中止犯以其结果不发生为必要条件。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1: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1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