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中止犯???
請問

1.準中止犯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2.刑27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30 11:31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二句是講

例如
甲殺害乙,因看乙痛苦不堪,跑去打119想要救乙,結果在甲打電話的途中,醫生丙經過救了乙,乙沒死。

因為乙沒死不是甲救的,可是甲已經盡力為防止行為,所以還是適用27條。

PS.我解的都很白話,沒辦法像那幾位高手們講的那麼專業,就請多多包涵囉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30 11:45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行為人著手實行後,出於己意或自願而放棄行為之繼續實行,並在結果發生前,已盡防止結果的真摯努力。
2.
第二句:甲把乙打電話送醫前,路過的丙先行將乙送醫,乙沒死。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11:54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

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犯人於結果發生之先儘早改過遷善,中止犯之條件允宜放寬,爰參考德國立法例,將原規定改列為第一項,並增列「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等字樣, 使準中止犯亦能適用減免其刑之規定。
二、按中止犯既為未遂犯之一種,必須犯罪之結果尚未發生,始有成立之可言。從犯及共犯中止之情形亦同此理,即僅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數人或教唆犯、從犯自己任意中止犯罪。尚未足生中止之利益,必須經其中止行為,與其他從犯以實行之障礙或有效防止其犯罪行為結果之發生或勸導正犯全體中止。再者,犯罪之未完成,雖非由於中止者之所為,袛須行為人因己意中止而盡防止犯罪完成之誠摯努力者,仍足認定其成立中止犯,乃參照德國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規定,以杜疑義。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11:56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殺害乙時,因殺害時看乙痛苦不堪,而把乙送救治,但乙傷重還是死了

甲殺害乙,因看乙痛苦不堪,跑去打119想要救乙,結果在甲打電話的途中,醫生丙經過救乙,但乙傷重還是死了

這樣還算是中止犯嗎???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30 19:13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算~~~
中止犯必須結果不發生才行
所以只要乙死了
就不算中止犯了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30 20:4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3-30 19: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殺害乙時,因殺害時看乙痛苦不堪,而把乙送救治,但乙傷重還是死了

甲殺害乙,因看乙痛苦不堪,跑去打119想要救乙,結果在甲打電話的途中,醫生丙經過救乙,但乙傷重還是死了

這樣還算是中止犯嗎???



乙死了就是既遂表情   .既遂用不到中止犯(未遂).僅多於刑法57條之犯後態度良好而減免其刑責表情  

假如乙的死是由醫生丙的疏失.的話甲-->適用中止未遂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30 21:54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30 21:3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30 20: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算~~~
中止犯必須結果不發生才行
所以只要乙死了
就不算中止犯了

因為有人想更深入了解,所以個人提供下列看法....
如果考的是一般高普考,我想記這樣子應該就可以了。表情

但如果是法律類料的考試,能記的話就再記以下學者的區分吧:
(一)未了未遂的中止要件-原則上須以結果未發生或犯行尚未既遂為前提
   但在事實上,上犯罪結果仍然發生者,除非是一種偏離常軌的因果歷程,否則行為人的行為對於這
   個具體結果仍具客觀可歸責性,仍應負既遂犯之刑責,而不能適用中止未遂的規定。
(二)既了未遂的中止要件-原則上須以結果未發生或犯行尚未既遂為前提
   雖然行為人已經真摯積極防止結果的發生,但因另有客觀事實的存在,而排除行為人所為防果行為
   的功效,使具體結果仍舊發生者,則判斷行為人能否成立中止犯,亦應以行為人的行為對於具體結
   果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為斷。若能肯定行為的客觀可歸責性,仍成立既遂犯。

其實綜觀上述學說見解,不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如果中途殺出個程咬金(偏離常軌的因果歷程),
而使結果仍然發生的話,那就要進一步去檢驗行為人的行為對於具體結果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為斷。
以決定適用既遂或未遂之規定。無論如何,結果已發生的情形,行為人要排除既遂責任的要件相對嚴格。

至於甚麼是未了未遂、既了未遂、客觀歸責理論.....說來話長,
那就由有興趣的大大來補充囉。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31 09:24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昨天本來想回
但人不舒服~~~所以作罷
雖然我不是本科...也不是法科考生
不過我還是想把我的想法講出來

樓主後來的舉例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3-30 19: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結果在甲打電話的途中,醫生丙經過救乙,但乙傷重還是死了
這樣還算是中止犯嗎???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3-30 21: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假如乙的死是由醫生丙的疏失.的話甲-->適用中止未遂


我覺得可以討論這裡
因為乙是傷重不治
我倒覺得這樣的話就不可以適用中止犯
除非真的兩者無因果關係
不過Q大說的醫生丙的疏失~~~我是覺得不是這麼明確...(我沒有否決的意思~~只是想說可以討論)

舉老師常舉的例子好了
如果甲被乙去醫院後,當晚醫院火災乙被燒死,這樣甲就算中止犯,因為甲的未遂行為和乙的死亡結果發生並沒有因果關係,則可成立中止犯。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4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31 09:42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殺乙,將乙送醫,乙仍死。甲是否得依刑法第27條中止犯或準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行為人已盡力防止結果之發生,但結果仍然發生,是謂失敗的中止。
刑法不給予其類似中止犯的刑罰優惠,是為免於變相鼓勵犯罪。
如果行為人在行為前皆經過縝密的計畫,且深具犯罪的知與欲,
但在著手實行後結果發生前又立即停止行為,以防堵結果發生來爭取減免刑責,
那如此氾濫的刑罰優惠,無異是在鼓勵犯罪。

是以,中止犯以其結果不發生為必要條件。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1: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5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