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30 20:44 發表的 :
不算~~~
中止犯必須結果不發生才行
所以只要乙死了
就不算中止犯了
因為有人想更深入了解,所以個人提供下列看法....
如果考的是一般高普考,我想記這樣子應該就可以了。
但如果是法律類料的考試,能記的話就再記以下學者的區分吧:
(一)未了未遂的中止要件-原則上須以結果未發生或犯行尚未既遂為前提
但在事實上,上犯罪結果仍然發生者,除非是一種偏離常軌的因果歷程,否則行為人的行為對於這
個具體結果仍具客觀可歸責性,仍應負既遂犯之刑責,而不能適用中止未遂的規定。
(二)既了未遂的中止要件-原則上須以結果未發生或犯行尚未既遂為前提
雖然行為人已經真摯積極防止結果的發生,但因另有客觀事實的存在,而排除行為人所為防果行為
的功效,使具體結果仍舊發生者,則判斷行為人能否成立中止犯,亦應以行為人的行為對於具體結
果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為斷。若能肯定行為的客觀可歸責性,仍成立既遂犯。
其實綜觀上述學說見解,不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如果中途殺出個程咬金(
偏離常軌的因果歷程),
而使結果仍然發生的話,那就要進一步去檢驗行為人的行為對於具體結果是否具有
客觀可歸責性為斷。
以決定適用既遂或未遂之規定。無論如何,結果已發生的情形,行為人要排除既遂責任的要件相對嚴格。
至於甚麼是未了未遂、既了未遂、客觀歸責理論.....說來話長,
那就由有興趣的大大來補充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