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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限制行為能力
又是我~~~我也覺得我問題頗多...唉
不過還是請大家繼續指導囉~~~Thank you

我想問的是
日常生活所必須(民77條但書)...到底要怎樣區分???


當時補習老師的舉例
Q:19歲的甲用零用錢於超商購物,發票中了新台幣200萬,中獎後向乙訂購機車一部,其效力?

中間推論省略,結論為,甲19歲,依其年齡,機車屬日常生活所必須,買賣契約有效。(另200萬部分不詳談)

換我家的實例
我弟19歲大學生,想買機車一部(6萬元),假設與機車行老闆訂購機車一部,其效力?
用老師的舉例來看,好像是屬日常生活所必須,所以有效。
可是我家的人
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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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0 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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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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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日常生活所必需,是指行為人而言呀
我簡單說,我依法可以買六萬元的機車,但這六萬元必須是我有的,而不是
回家跟父母說「A!!!!依法我可以買六萬元的機車,快給我錢」
這根本是強詞奪理,怎麼會想不通呢?     想當然爾,這六萬元並不是你說要
就有的呀!!

第二題,我也認為無效,因為不是買書,而是「推銷」,如果你是說甲看到一本
喜歡的書而買,我會選有效。

第三題----我看不懂....你題目打同意,解答卻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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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0 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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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b19791109 於 2009-03-10 12: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無言
日常生活所必需,是指行為人而言呀
我簡單說,我依法可以買六萬元的機車,但這六萬元必須是我有的,而不是
回家跟父母說「A!!!!依法我可以買六萬元的機車,快給我錢」
這根本是強詞奪理,怎麼會想不通呢?     想當然爾,這六萬元並不是你說要
就有的呀!!



我知道日常生活所必須是指行為人阿
可是怎麼區分
如果我不要把我弟和我媽的想法打出來
純粹只是用客觀的敘述,19歲的大學生,機車算不算日常生活所必須
照現在社會上的狀況
機車算是很普遍的交通工具,19歲往返學校,機車也算必要的交通工具,所以算日常生活所必須,這樣的話就不用經過法代的允許,契約就有效了。

那如果有錢,就可以不經法代允許買了嗎???

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用意,是在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及兼顧交易安全,所以如果買機車無須經法代允許就有效,好像也怪怪的吧。

我想釐清,到底要怎麼分,才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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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0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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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法77條但書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其年齡及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亦使其發生效力,蓋以關於此種情形,對於他人之意思表示,或受他人之意思表示,縱令限制行為能力人直接為之,亦屬有益無損也。又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並得處分其財產所得知財產或替代物。本題19歲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父母給予一定之零用錢於超商購物;然其發票中了新台幣200萬,其獎金雖屬替代物,但其價額超過允許處分財產甚鉅時,應解為不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財產所含蓋,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其以中獎獎金向乙訂購機車一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尚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始為有效。(詳請參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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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0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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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0 1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1
民法77條但書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其年齡及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亦使其發生效力,蓋以關於此種情形,對於他人之意思表示,或受他人之意思表示,縱令限制行為能力人直接為之,亦屬有益無損也。又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並得處分其財產所得知財產或替代物。本題19歲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父母給予一定之零用錢於超商購物;然其發票中了新台幣200萬,其獎金雖屬替代物,但其價額超過允許處分財產甚鉅時,應解為不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財產所含蓋,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其以中獎獎金向乙訂購機車一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尚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始為有效。(詳請參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



我課本老師也是說參閱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

可是例子是:
(92書記官)19歲的甲用零用金在某便利商店買了一瓶汽水,發票中了新台幣兩百萬元,甲在中獎後,立即向乙訂購機車一部,其效力如何?

老師的解答
前面略

甲購買汽水之發票中了新台幣兩百萬元,係屬處分一定財產而取得之財產,原則上甲亦有處分能力,為二百萬之數額,顯已超過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處分之財產甚鉅,故應解為該筆獎金不在允許處分之財產範圍內。

本題中,甲未經法代之允許,擅自以發票獎金向乙訂購一部機車,由於買賣契約之訂立,將使甲負擔給付價金之義務(367條),故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為甲已19歲,不論其為在學之學生或已畢業入社會工作,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之,甲購買機車之行為,應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故應解為該買賣契約為有效。

就是懶得打那麼多表情
所以老師的解答是給買賣契約有效...
我才會有疑問
那我弟如果要買車,他自己有錢,那這樣他去和機車行訂購機車,買賣契約就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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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0 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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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樓所言,該六萬塊是自己的,必得自為處分,應屬錯誤。誠如樓主所言,限制行為能力的用意,旨在保護未成年人之個人法益及兼顧交易安全;其於財產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單獨行為,契約與合同行為,皆須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始為有效。

另關於92年書記官考題,我題庫書上解為處於效力未定狀態,您參考看看。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0 13:33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0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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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除為保護其利益與兼顧交易安全,尚有促進未成年人參與法律交易,為其成年後的行為而準備。關此,買書該當其生活所必須,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為之,不受77條前段所限。惟究竟是何種類書,其書價如何,其交易行為為何,基於保護原則,仍應有所限制,實為允當。
Q3
爭點在於將營業所得半數捐給教會之行為,究係否屬其營業相關連性的必要行為;如係肯定,則捐助行為有效,反之則否。又為零用錢當如何?蓋零用錢乃法定代理人未定用途,供限制行為能力人任意使用之財產,其於購物或慈善捐助,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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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0 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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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所必須是指當事人之情況
不過妳也不用太擔心
這種只考妳原則
要辯起來
各說各話要到海枯石爛,天長地久
我也很納悶
現實上未成年人買車過戶要父母的身分証一起到監理所才能領牌
這在考心酸的哦~~
買大套書消保官也修理過了
典試委員不可能避穀--不食人間煙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0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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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好像又涼了,不過有人叫我看看,我就來了…….

(一)解題準備(以下引用王澤鑑老師著,《民法總則》2000年版)
1.日常生活所必需(前揭書,頁353)
何種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除考慮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身分外,尚須就現代社會生活,從寛加以認定,以促進未成年人個性的自由發展。…….未成年大學生在KTV聚餐,均應包括在內。至於購買機車,出國自助旅行、隆乳手術,尚不屬之。(咦!和樓主所引補習班老師的資料好像有點出入)

2.一定財產處分的允許(前揭書,頁350-351)
民法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某種財產,得指定其用途,例如…………,未指定一定用途(如零用金、壓歳錢)的一定財產,乃供其任意消費,無論用於購物或慈善捐獻,均為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處分其財產所得的財產(代替物)亦得為處分,如得以父母所給與的零用錢購買一盒鉛筆,而將該盒鉛筆贈與他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零用錢購買彩券,對於中獎獎金得否任意處分?德國帝國法院判例(RGZ74,235),認為獎金雖屬代替物,但其價額超過充許處分的財產其鉅時,應解為不為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財產所含蓋,可供參考。

3.獨立營業(前揭書,頁352)
  所謂營業,凡以取得利益為目的之職業,無論其為農工商及其他實業,均屬之。客觀上與其營業具有關連的必要行為,無論其為契約或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均具有行為能力。

(二)問題解析(其實看了上面王老師的見解,答案應該都出來了吧!)
Q:19歲的甲用零用錢於超商購物,發票中了新台幣200萬,中獎後向乙訂購機車一部,其效力?
A:參照前述德國帝國法院判例之見解,甲向乙訂購機車之行為,效力未定。

Q:某甲19歲,在書店經店員推銷一套百科全書一萬元,甲閱讀後覺得不錯,決定用零用錢1萬元購買,隔日,卻覺得把全部零用錢花光買書不妥,又後悔,回書店欲退書,書店不退。 (也是真實案例)
A:既然是用零用錢買的,應該可以算是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依84條之規定,甲買書的行為應該有效。

Q:18歲大學生,經父母同意,開設商店,而因信仰將薪水半數按月捐給教會,其效力?
A:既然是因信仰將薪水捐給教會,應該不是客觀上與其營業具有關連的必要行為,但因為對於教會的捐贈,應該是贈與行為
(406條以下),是契約行為,其未經父母允許,所以效力未定(77條,79條)。

觀念釐清:
以遺囑捐助而設立財團之行為(60條),是單獨行為。

對已設立完成的法人捐助,是贈與行為(406以下的贈與契約),是契約行為。
(這個部份是我個人想法,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討論)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1 09: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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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0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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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Q2及Q3也沒有正確解答?? 表情 表情

6樓的大大說   Q2應有所限制     Q3有效
8樓的大大說   Q2有效           Q3效力未定

倒底哪一個才是正確的呢??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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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1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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