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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限制行为能力
又是我~~~我也觉得我问题颇多...唉
不过还是请大家继续指导啰~~~Thank you

我想问的是
日常生活所必须(民77条但书)...到底要怎样区分???


当时补习老师的举例
Q:19岁的甲用零用钱于超商购物,发票中了新台币200万,中奖后向乙订购机车一部,其效力?

中间推论省略,结论为,甲19岁,依其年龄,机车属日常生活所必须,买卖契约有效。(另200万部分不详谈)

换我家的实例
我弟19岁大学生,想买机车一部(6万元),假设与机车行老板订购机车一部,其效力?
用老师的举例来看,好像是属日常生活所必须,所以有效。
可是我家的人
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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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0 11:56 |
kb1979110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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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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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
日常生活所必需,是指行为人而言呀
我简单说,我依法可以买六万元的机车,但这六万元必须是我有的,而不是
回家跟父母说「A!!!!依法我可以买六万元的机车,快给我钱」
这根本是强词夺理,怎么会想不通呢?     想当然尔,这六万元并不是你说要
就有的呀!!

第二题,我也认为无效,因为不是买书,而是「推销」,如果你是说甲看到一本
喜欢的书而买,我会选有效。

第三题----我看不懂....你题目打同意,解答却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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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0 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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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b19791109 于 2009-03-10 12: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无言
日常生活所必需,是指行为人而言呀
我简单说,我依法可以买六万元的机车,但这六万元必须是我有的,而不是
回家跟父母说「A!!!!依法我可以买六万元的机车,快给我钱」
这根本是强词夺理,怎么会想不通呢?     想当然尔,这六万元并不是你说要
就有的呀!!



我知道日常生活所必须是指行为人阿
可是怎么区分
如果我不要把我弟和我妈的想法打出来
纯粹只是用客观的叙述,19岁的大学生,机车算不算日常生活所必须
照现在社会上的状况
机车算是很普遍的交通工具,19岁往返学校,机车也算必要的交通工具,所以算日常生活所必须,这样的话就不用经过法代的允许,契约就有效了。

那如果有钱,就可以不经法代允许买了吗???

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用意,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之利益及兼顾交易安全,所以如果买机车无须经法代允许就有效,好像也怪怪的吧。

我想厘清,到底要怎么分,才算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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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0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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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法77条但书谓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其年龄及身分,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则虽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亦使其发生效力,盖以关于此种情形,对于他人之意思表示,或受他人之意思表示,纵令限制行为能力人直接为之,亦属有益无损也。又第8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力,并得处分其财产所得知财产或替代物。本题19岁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得以父母给予一定之零用钱于超商购物;然其发票中了新台币200万,其奖金虽属替代物,但其价额超过允许处分财产甚钜时,应解为不为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财产所含盖,须经法定代理人允许。其以中奖奖金向乙订购机车一部,为保护交易之安全,尚须法定代理人允许或承认,始为有效。(详请参王泽鉴老师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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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0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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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0 1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1
民法77条但书谓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其年龄及身分,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则虽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亦使其发生效力,盖以关于此种情形,对于他人之意思表示,或受他人之意思表示,纵令限制行为能力人直接为之,亦属有益无损也。又第8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力,并得处分其财产所得知财产或替代物。本题19岁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得以父母给予一定之零用钱于超商购物;然其发票中了新台币200万,其奖金虽属替代物,但其价额超过允许处分财产甚钜时,应解为不为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财产所含盖,须经法定代理人允许。其以中奖奖金向乙订购机车一部,为保护交易之安全,尚须法定代理人允许或承认,始为有效。(详请参王泽鉴老师民法总则)



我课本老师也是说参阅王泽鉴老师民法总则

可是例子是:
(92书记官)19岁的甲用零用金在某便利商店买了一瓶汽水,发票中了新台币两百万元,甲在中奖后,立即向乙订购机车一部,其效力如何?

老师的解答
前面略

甲购买汽水之发票中了新台币两百万元,系属处分一定财产而取得之财产,原则上甲亦有处分能力,为二百万之数额,显已超过法定代理人允许其处分之财产甚钜,故应解为该笔奖金不在允许处分之财产范围内。

本题中,甲未经法代之允许,擅自以发票奖金向乙订购一部机车,由于买卖契约之订立,将使甲负担给付价金之义务(367条),故非纯获法律上之利益,为甲已19岁,不论其为在学之学生或已毕业入社会工作,依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观之,甲购买机车之行为,应属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为,故应解为该买卖契约为有效。

就是懒得打那么多表情
所以老师的解答是给买卖契约有效...
我才会有疑问
那我弟如果要买车,他自己有钱,那这样他去和机车行订购机车,买卖契约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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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0 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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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楼所言,该六万块是自己的,必得自为处分,应属错误。诚如楼主所言,限制行为能力的用意,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之个人法益及兼顾交易安全;其于财产上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单独行为,契约与合同行为,皆须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承认,始为有效。

另关于92年书记官考题,我题库书上解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您参考看看。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0 13:33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0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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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除为保护其利益与兼顾交易安全,尚有促进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为其成年后的行为而准备。关此,买书该当其生活所必须,限制行为能力人得自行为之,不受77条前段所限。惟究竟是何种类书,其书价如何,其交易行为为何,基于保护原则,仍应有所限制,实为允当。
Q3
争点在于将营业所得半数捐给教会之行为,究系否属其营业相关连性的必要行为;如系肯定,则捐助行为有效,反之则否。又为零用钱当如何?盖零用钱乃法定代理人未定用途,供限制行为能力人任意使用之财产,其于购物或慈善捐助,均为有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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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0 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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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所必须是指当事人之情况
不过你也不用太担心
这种只考你原则
要辩起来
各说各话要到海枯石烂,天长地久
我也很纳闷
现实上未成年人买车过户要父母的身分证一起到监理所才能领牌
这在考心酸的哦~~
买大套书消保官也修理过了
典试委员不可能避谷--不食人间烟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0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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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好像又凉了,不过有人叫我看看,我就来了…….

(一)解题准备(以下引用王泽鉴老师着,《民法总则》2000年版)
1.日常生活所必需(前揭书,页353)
何种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除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身分外,尚须就现代社会生活,从宽加以认定,以促进未成年人个性的自由发展。…….未成年大学生在KTV聚餐,均应包括在内。至于购买机车,出国自助旅行、隆乳手术,尚不属之。(咦!和楼主所引补习班老师的资料好像有点出入)

2.一定财产处分的允许(前揭书,页350-351)
民法第8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某种财产,得指定其用途,例如…………,未指定一定用途(如零用金、压岁钱)的一定财产,乃供其任意消费,无论用于购物或慈善捐献,均为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处分其财产所得的财产(代替物)亦得为处分,如得以父母所给与的零用钱购买一盒铅笔,而将该盒铅笔赠与他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零用钱购买彩券,对于中奖奖金得否任意处分?德国帝国法院判例(RGZ74,235),认为奖金虽属代替物,但其价额超过充许处分的财产其钜时,应解为不为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财产所含盖,可供参考。

3.独立营业(前揭书,页352)
  所谓营业,凡以取得利益为目的之职业,无论其为农工商及其他实业,均属之。客观上与其营业具有关连的必要行为,无论其为契约或单独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具有行为能力。

(二)问题解析(其实看了上面王老师的见解,答案应该都出来了吧!)
Q:19岁的甲用零用钱于超商购物,发票中了新台币200万,中奖后向乙订购机车一部,其效力?
A:参照前述德国帝国法院判例之见解,甲向乙订购机车之行为,效力未定。

Q:某甲19岁,在书店经店员推销一套百科全书一万元,甲阅读后觉得不错,决定用零用钱1万元购买,隔日,却觉得把全部零用钱花光买书不妥,又后悔,回书店欲退书,书店不退。 (也是真实案例)
A:既然是用零用钱买的,应该可以算是法定代理人允许处分之财产,依84条之规定,甲买书的行为应该有效。

Q:18岁大学生,经父母同意,开设商店,而因信仰将薪水半数按月捐给教会,其效力?
A:既然是因信仰将薪水捐给教会,应该不是客观上与其营业具有关连的必要行为,但因为对于教会的捐赠,应该是赠与行为
(406条以下),是契约行为,其未经父母允许,所以效力未定(77条,79条)。

观念厘清:
以遗嘱捐助而设立财团之行为(60条),是单独行为。

对已设立完成的法人捐助,是赠与行为(406以下的赠与契约),是契约行为。
(这个部份是我个人想法,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1 09: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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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0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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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Q2及Q3也没有正确解答?? 表情 表情

6楼的大大说   Q2应有所限制     Q3有效
8楼的大大说   Q2有效           Q3效力未定

倒底哪一个才是正确的呢??
表情 表情 表情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1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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