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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曾分別向乙、丙、丁各借30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並以其市價約500萬元之土地分別為之設定第一、二、三順位之抵押權。其後乙以400萬元承買甲之該土地。不久,甲因未對丁清償債務,丁乃申請行使抵押權,扣除稅收各項費用之後,共拍得350萬元。問本案中乙、丙、丁的抵押權各可受償若干?
2.甲、乙共有土地一筆,共有期間甲以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丙設定抵押權,如甲經第三人同意將其債務全數由第三人予以承擔,則甲可否免除擔保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