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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曾分别向乙、丙、丁各借3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并以其市价约500万元之土地分别为之设定第一、二、三顺位之抵押权。其后乙以400万元承买甲之该土地。不久,甲因未对丁清偿债务,丁乃申请行使抵押权,扣除税收各项费用之后,共拍得350万元。问本案中乙、丙、丁的抵押权各可受偿若干?
2.甲、乙共有土地一笔,共有期间甲以其应有部分为其债权人丙设定抵押权,如甲经第三人同意将其债务全数由第三人予以承担,则甲可否免除担保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