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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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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幫忙解說行政程序法之法條:)
行政程序法131: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引號內這句話可否舉實例說明一下,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11 16:53 |
d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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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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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假設你今天逃漏稅,稅捐單位在五年內都能向你作出補繳與罰款的行政處分,如果超過五年,行使權消滅,就不能再要你補稅與罰款,
但在3年後的第150天,稅捐單位發現你的逃漏稅事實,向你作出補繳與罰款的行政處分,你逃稅想等五年而免繳的美夢就碎了<---這就叫「中斷」

如果這補繳與罰款的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後確定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這五年會重新開始計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8 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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