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条。(委任代理人)
当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规或行政程序之性质不得授权者, 不得为之。每一当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权之授与, 及于该行政程序有关之全部程序行为。但申请之撤回,非受特别授权 ,不得为之。行政程序代理人应于最初为行政程序行为时,提出委任 书。 代理权授与之撤回,经通知行政机关后,始对行政机关发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五条。(单独代理与复代理)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当事人。 违反前项规定而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单独代理。 代理人经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为复代理人。
(A)其他法规不得禁止当事人委任代理人
依行政程序法 : 当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规或行政程序之性质不得授权者, 不得为之。所以a是错的
(B)每一当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二人
不得逾三人, b也是错的
(C)代理人应于最初为行政程序时,提出委任书
这个对
(D)代理人有二人时,应共同代理当事人为意思表示
依行政程序法 :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当事人。 所以d是错的
我也觉得答案是 c 耶 !
不知有啥陷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