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修正案於12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2007/12/14 發言人室 立法院今(14)日完成戶籍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將登記婚之作業規定予以明文化。
內政部表示,民法親屬編第982條業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其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並明文上開規定自公布後1年,即97年5月23日開始施行。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爰配合修正戶籍法明定結婚登記之申辦規定,並與民法第982條同日生效實施。又為證明當事人結婚之生效效力,戶籍法增列第17條之1,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之生效,必須於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時日,內政部呼籲大家特別留意。申辦結婚登記之地方如下: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應由結婚雙方共同向其中一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未曾設戶籍,且在國內結婚者,得共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雙方當事人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在國外結婚者,得共同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另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外結婚者,得共同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內政部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準此,戶籍法修正通過後,無戶籍人民亦可辦理結婚登記。至於結婚登記相關之細節事宜,例如提憑之證明文件,結婚證明書之格式等,內政部仍持續與各相關機關研議中,預計於97年2月間全面宣導。
來源:
http://www.moi.gov.tw/news/news_p.asp?NewsId=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