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法修正案于12月14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 2007/12/14 发言人室 立法院今(14)日完成户籍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将登记婚之作业规定予以明文化。
内政部表示,民法亲属编第982条业于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其施行法第4条之1第1项并明文上开规定自公布后1年,即97年5月23日开始施行。依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2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爰配合修正户籍法明定结婚登记之申办规定,并与民法第982条同日生效实施。又为证明当事人结婚之生效效力,户籍法增列第17条之1,得向户政事务所申请核发结婚证明书。
自97年5月23日起,结婚之生效,必须于户政事务所办妥结婚登记之时日,内政部呼吁大家特别留意。申办结婚登记之地方如下: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国内现有户籍者,应由结婚双方共同向其中一人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未曾设户籍,且在国内结婚者,得共同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在国内现有或曾有户籍,在国外结婚者,得共同向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核转户籍地或原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另双方在国内未曾设户籍,在国外结婚者,得共同向驻外馆处申请核转内政部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准此,户籍法修正通过后,无户籍人民亦可办理结婚登记。至于结婚登记相关之细节事宜,例如提凭之证明文件,结婚证明书之格式等,内政部仍持续与各相关机关研议中,预计于97年2月间全面宣导。
来源:
http://www.moi.gov.tw/news/news_p.asp?NewsId=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