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案由】 社会秩序维护法
【裁判全文】
移送机关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经移送机关以民国96
年10月11日高市警前分侦字第0000000000号移送书移送审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不罚。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于民国96年00月00日7 时51分许,
在高雄市00区○○路与00路口发生车祸,经报警处理后
,为警查获恺他命4 包,且采集尿液送验结果,呈恺他命阳
性反应,有尿液检验报告及尿液代码表各1 份可证,因认被
移送人涉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6条第1 款之行为等语。
二、按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处3 日以
下拘留或新台币18,000元以下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6条
第1 款定有明文,足征本款系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