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案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判全文】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0月11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96年00月00日7 時51分許,
在高雄市00區○○路與00路口發生車禍,經報警處理後
,為警查獲愷他命4 包,且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陽
性反應,有尿液檢驗報告及尿液代碼表各1 份可證,因認被
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 款定有明文,足徵本款係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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