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19 12:29 发表的 关于不完全等价之客体错误:
不完全等价之客体错误,如以身分犯来解,是属于不纯正身分犯,而在不纯正身分犯中,行为人于客观上必须具备身分适格,主观上亦必须对于该身分关系有所认识方具故意。准此,对例1、例2评断如下:..............................
例1: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例2:A欲杀其甫生产之儿子B,却误隔壁床的C为B而杀之。
.......
补充如下:
对于不完全等价错误,个人为了便于理解,习惯将不完全等价错误分解如下:
不完全等价错误=等价错误+不纯正身分犯之变体结构,而分开讨论
因此在第一阶段等价错误讨论中,无论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或A欲杀其甫生产之儿子B,却误隔壁床的C为B而杀之。
因为欲杀者为人,杀者亦为人,由于侵害法益价值相等,不阻却故意,成立普通杀人既遂罪。
至于第二阶段不纯正身分犯,无论从所知所犯解题,或者由
1.主观>客观 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因为客观没有加重罪责要素 不成立272
2.主观<客观 甲欲杀其叔父丙,却误其父乙为丙而杀之 因为主观上对于该身分关系无所认识,阻却272故意,不成立272
上述补充说明,因恐他人误解阻却之故意为271之故意,故狗尾续貂如上
另外以主观>客观或主观<客观做为构成要件跑三阶亦无不可,但是纯为个人解题习惯,喜欢简明扼要,所以还是偏好所知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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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引叙冰大
以「不纯正不作为犯」来说,若是主观有杀父故意,客观无杀父事实。
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并无救助义务,故应论以无罪。
以小的见解,若是主观有杀父故意,客观无杀父事实,故应论以无罪。
是因为仅具主观恶性,而客观尚未着手,故应论以无罪。
如为着手,例如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应依想像竞合杀人既遂罪及杀人未遂罪,从一重处断
因此并不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并无救助义务,而论以无罪
依小的认知,最近亲属间互负保证人责任
如上,引叙柏大:有杀甲父之意思,而下手却是杀到神似的叔父.(甲父不在场,不能再谈未遂不能问题)
与个人认知是不同的
当然,套用冰大,这涉及不能未遂问题,这又另有纷争,这边就不再论述。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