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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为断.然"对不存在之法益就不可能创造风险"
但是行为人之行为主观上有杀人之犯意.客观上却没做成完整之客
观构成要件.此时乃客观发生之事实不及于主观上不法敌意识.....

再者犯罪为不得只看客观.还要观察行为人主观才是.且行为后发现
射杀前已经死亡.并不影响行为人行为时所犯......

亦.风险之有无乃于客观归则:有无危险性乃为行为表现(是否重大无知)
.....

再者刑法上之客体乃为保护法益.是故.行为人有侵害生命法益之犯意
亦为实现行为.然结果不归责行为人乃因为障碍所生.以不失行为时该
本罪之成立....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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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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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完全等价客体错误身分犯来解,小弟已把心得结论置于第一页的位子,有错误请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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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完全等价之客体错误,如以身分犯来解,是属于不纯正身分犯,而在不纯正身分犯中,行为人于客观上必须具备身分适格,主观上亦必须对于该身分关系有所认识,两者缺一不可。
...........
放在那一阶讨论?
tb或s?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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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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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用身分犯来跑三阶,小的试了几次,无论是放在构成要件或有责性讨论,总觉得别扭,也有不对题的感觉,或许是小的才疏学浅,有待高明。 表情
所以小的宁愿规规矩矩用271跑完三阶,再将272、274当作刑的加重轻因素,加以讨论。

不过对于复杂的题目,倒不一定要跑三阶,例如
甲想杀A开枪结果不慎打到B,乙想杀C结果误B为C开枪杀之,丙误B为熊而开枪射杀 之,经法医鉴定结果B身上只有一颗子弹,则甲、乙、丙各论何罪?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23 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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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不作为犯是身分犯又是罪责要素,则
1客观:271I
主观:271I
2违法性
3罪责272(罪责随人),所以主观认知上有杀父,客观上共无杀父.
所有所犯:罪责不加重
主观恶意:罪责加重
(因此,有人会说272I=271I+272I)
如此一来,则共犯的31I或31II才又可以再讨论下去.
........
所谓的跑三阶是解题时心中的架构.时间够就写,不够就结论.
.........
题旨:再加上检察官并未找到三把枪,无法送鉴定子弹是何枪打出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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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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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23 07: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纯不作为犯是身分犯又是罪责要素,则
1客观:271I
主观:271I
2违法性
3罪责272(罪责随人),所以主观认知上有杀父,客观上共无杀父.
所有所犯:罪责不加重
主观恶意:罪责加重
(因此,有人会说272I=271I+272I)
如此一来,则共犯的31I或31II才又可以再讨论下去.
........
所谓的跑三阶是解题时心中的架构.时间够就写,不够就结论.
.........
题旨:再加上检察官并未找到三把枪,无法送鉴定子弹是何枪打出的.


以「不纯正不作为犯」来说,若是主观有杀父故意,客观无杀父事实。
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并无救助义务,故应论以无罪。
当然,对其父亲是否成立未遂犯?这又另有纷争,这边就不再论述。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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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23 00: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用身分犯来跑三阶,小的试了几次,无论是放在构成要件或有责性讨论,总觉得别扭,也有不对题的感觉,或许是小的才疏学浅,有待高明。 表情
所以小的宁愿规规矩矩用271跑完三阶,再将272、274当作刑的加重轻因素,加以讨论。

不过对于复杂的题目,倒不一定要跑三阶,例如
甲想杀A开枪结果不慎打到B,乙想杀C结果误B为C开枪杀之,丙误B为熊而开枪射杀 之,经法医鉴定结果B身上只有一颗子弹,则甲、乙、丙各论何罪?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甲想杀A开枪结果不慎打到B-->打击失误
乙想杀C结果误B为C开枪杀-->等价客体错误
丙误B为熊而开枪射杀之-->单纯过失

以上甲对B过失致死.乙对B等价客体错误.丙对B过失致死
由于经过法医鉴定.B身上只有一颗子弹.但无从得知"谁打的"
所以上位三人各位未遂犯(罪疑唯轻)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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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甲的行为如何评价才适当?
有杀甲父之意思,而下手却是杀到神似的叔父.(甲父不在场,不能再谈未遂不能问题)
若不论其罪责,是否评价完全?所以罪责要谈一下,或以所知所犯,如此才要评价.至于成立不成立272I,那是说理了.至少已经完全评价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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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作为犯.
不是不作为犯.笔误.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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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19 12:29 发表的 关于不完全等价之客体错误: 到引言文
不完全等价之客体错误,如以身分犯来解,是属于不纯正身分犯,而在不纯正身分犯中,行为人于客观上必须具备身分适格,主观上亦必须对于该身分关系有所认识方具故意。准此,对例1、例2评断如下:..............................
例1: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例2:A欲杀其甫生产之儿子B,却误隔壁床的C为B而杀之。
.......

补充如下:
对于不完全等价错误,个人为了便于理解,习惯将不完全等价错误分解如下:
不完全等价错误=等价错误+不纯正身分犯之变体结构,而分开讨论
因此在第一阶段等价错误讨论中,无论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或A欲杀其甫生产之儿子B,却误隔壁床的C为B而杀之。
因为欲杀者为人,杀者亦为人,由于侵害法益价值相等,不阻却故意,成立普通杀人既遂罪。
至于第二阶段不纯正身分犯,无论从所知所犯解题,或者由
1.主观>客观 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因为客观没有加重罪责要素  不成立272
2.主观<客观 甲欲杀其叔父丙,却误其父乙为丙而杀之  因为主观上对于该身分关系无所认识,阻却272故意,不成立272
上述补充说明,因恐他人误解阻却之故意为271之故意,故狗尾续貂如上
另外以主观>客观或主观<客观做为构成要件跑三阶亦无不可,但是纯为个人解题习惯,喜欢简明扼要,所以还是偏好所知所犯..................
................................................................................................................
再次引叙冰大
以「不纯正不作为犯」来说,若是主观有杀父故意,客观无杀父事实。
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并无救助义务,故应论以无罪。

以小的见解,若是主观有杀父故意,客观无杀父事实,故应论以无罪。
是因为仅具主观恶性,而客观尚未着手,故应论以无罪。
如为着手,例如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应依想像竞合杀人既遂罪及杀人未遂罪,从一重处断
因此并不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并无救助义务,而论以无罪
依小的认知,最近亲属间互负保证人责任

如上,引叙柏大:有杀甲父之意思,而下手却是杀到神似的叔父.(甲父不在场,不能再谈未遂不能问题)
与个人认知是不同的
当然,套用冰大,这涉及不能未遂问题,这又另有纷争,这边就不再论述。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23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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