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19 21:36 发表的 :
所知所犯好用的程度,可以媲美实务的「相当因果关系」。
提到了未遂论......顺便借题请教一下,关于未遂犯,无论通说采重大无知说,或是实务采的新客观未遂,
对于「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碍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
应该如何写阿?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会有风险......
这是不能犯跟障碍犯的探讨.
EX1.旧客观未遂论之:事实不能
EX2.新客观未遂论之:具体危险
EX3.印象理论:抽象危险说
以上三说.至于危险何在.以说主张判断即可知其适用
EX1.以行为后判断.结果之发生系为绝对或相对
EX2.客观上审查.以行为时判断行为人之行为使得一般人感受有无具体危险
EX3.以客观上一般人感受行为人主观之犯意与客观上之行为判段有无抽像之危险
补充:EX4.若不是EX3之规范者可能有重大无知论可以适用
有无"危险"之判断以学说不同.抑或若是结果相同.其判断所据.推论过程亦有所相异
补充二.
实务见解采EX2:的具体危险说.95-16刑议.及8G大补充的97-2824判决.及敝人最近
查到的98-5059判决.见均为采具体危险说...可间为啥最高院97.98皆有相关判决.得
知还有实务见解采旧客观未遂论之事实不能说.后才会有最高院对其法律见解有异之
判决~~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