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437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為斷.然"對不存在之法益就不可能創造風險"
但是行為人之行為主觀上有殺人之犯意.客觀上卻沒做成完整之客
觀構成要件.此時乃客觀發生之事實不及於主觀上不法敵意識.....

再者犯罪為不得只看客觀.還要觀察行為人主觀才是.且行為後發現
射殺前已經死亡.並不影響行為人行為時所犯......

亦.風險之有無乃於客觀歸則:有無危險性乃為行為表現(是否重大無知)
.....

再者刑法上之客體乃為保護法益.是故.行為人有侵害生命法益之犯意
亦為實現行為.然結果不歸責行為人乃因為障礙所生.以不失行為時該
本罪之成立....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18:30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關於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身分犯來解,小弟已把心得結論置於第一頁的位子,有錯誤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2 12:2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如以身分犯來解,是屬於不純正身分犯,而在不純正身分犯中,行為人於客觀上必須具備身分適格,主觀上亦必須對於該身分關係有所認識,兩者缺一不可。
...........
放在那一階討論?
tb或s?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2 22:27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用身分犯來跑三階,小的試了幾次,無論是放在構成要件或有責性討論,總覺得彆扭,也有不對題的感覺,或許是小的才疏學淺,有待高明。 表情
所以小的寧願規規矩矩用271跑完三階,再將272、274當作刑的加重輕因素,加以討論。

不過對於複雜的題目,倒不一定要跑三階,例如
甲想殺A開槍結果不慎打到B,乙想殺C結果誤B為C開槍殺之,丙誤B為熊而開槍射殺 之,經法醫鑑定結果B身上只有一顆子彈,則甲、乙、丙各論何罪?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23 00:3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純不作為犯是身分犯又是罪責要素,則
1客觀:271I
主觀:271I
2違法性
3罪責272(罪責隨人),所以主觀認知上有殺父,客觀上共無殺父.
所有所犯:罪責不加重
主觀惡意:罪責加重
(因此,有人會說272I=271I+272I)
如此一來,則共犯的31I或31II才又可以再討論下去.
........
所謂的跑三階是解題時心中的架構.時間夠就寫,不夠就結論.
.........
題旨:再加上檢察官並未找到三把槍,無法送鑑定子彈是何槍打出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07:2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3 07: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純不作為犯是身分犯又是罪責要素,則
1客觀:271I
主觀:271I
2違法性
3罪責272(罪責隨人),所以主觀認知上有殺父,客觀上共無殺父.
所有所犯:罪責不加重
主觀惡意:罪責加重
(因此,有人會說272I=271I+272I)
如此一來,則共犯的31I或31II才又可以再討論下去.
........
所謂的跑三階是解題時心中的架構.時間夠就寫,不夠就結論.
.........
題旨:再加上檢察官並未找到三把槍,無法送鑑定子彈是何槍打出的.


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來說,若是主觀有殺父故意,客觀無殺父事實。
由於行為人對被害人並無救助義務,故應論以無罪。
當然,對其父親是否成立未遂犯?這又另有紛爭,這邊就不再論述。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0:3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23 00: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用身分犯來跑三階,小的試了幾次,無論是放在構成要件或有責性討論,總覺得彆扭,也有不對題的感覺,或許是小的才疏學淺,有待高明。 表情
所以小的寧願規規矩矩用271跑完三階,再將272、274當作刑的加重輕因素,加以討論。

不過對於複雜的題目,倒不一定要跑三階,例如
甲想殺A開槍結果不慎打到B,乙想殺C結果誤B為C開槍殺之,丙誤B為熊而開槍射殺 之,經法醫鑑定結果B身上只有一顆子彈,則甲、乙、丙各論何罪?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甲想殺A開槍結果不慎打到B-->打擊失誤
乙想殺C結果誤B為C開槍殺-->等價客體錯誤
丙誤B為熊而開槍射殺之-->單純過失

以上甲對B過失致死.乙對B等價客體錯誤.丙對B過失致死
由於經過法醫鑑定.B身上只有一顆子彈.但無從得知"誰打的"
所以上位三人各位未遂犯(罪疑唯輕)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1:3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為人甲的行為如何評價才適當?
有殺甲父之意思,而下手卻是殺到神似的叔父.(甲父不在場,不能再談未遂不能問題)
若不論其罪責,是否評價完全?所以罪責要談一下,或以所知所犯,如此才要評價.至於成立不成立272I,那是說理了.至少已經完全評價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1:5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純正作為犯.
不是不作為犯.筆誤.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2:16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19 12:29 發表的 關於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 到引言文
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如以身分犯來解,是屬於不純正身分犯,而在不純正身分犯中,行為人於客觀上必須具備身分適格,主觀上亦必須對於該身分關係有所認識方具故意。準此,對例1、例2評斷如下:..............................
例1: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例2:A欲殺其甫生產之兒子B,卻誤隔壁床的C為B而殺之。
.......

補充如下:
對於不完全等價錯誤,個人為了便於理解,習慣將不完全等價錯誤分解如下:
不完全等價錯誤=等價錯誤+不純正身分犯之變體結構,而分開討論
因此在第一階段等價錯誤討論中,無論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或A欲殺其甫生產之兒子B,卻誤隔壁床的C為B而殺之。
因為欲殺者為人,殺者亦為人,由於侵害法益價值相等,不阻卻故意,成立普通殺人既遂罪。
至於第二階段不純正身分犯,無論從所知所犯解題,或者由
1.主觀>客觀 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因為客觀沒有加重罪責要素  不成立272
2.主觀<客觀 甲欲殺其叔父丙,卻誤其父乙為丙而殺之  因為主觀上對於該身分關係無所認識,阻卻272故意,不成立272
上述補充說明,因恐他人誤解阻卻之故意為271之故意,故狗尾續貂如上
另外以主觀>客觀或主觀<客觀做為構成要件跑三階亦無不可,但是純為個人解題習慣,喜歡簡明扼要,所以還是偏好所知所犯..................
................................................................................................................
再次引敘冰大
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來說,若是主觀有殺父故意,客觀無殺父事實。
由於行為人對被害人並無救助義務,故應論以無罪。

以小的見解,若是主觀有殺父故意,客觀無殺父事實,故應論以無罪。
是因為僅具主觀惡性,而客觀尚未著手,故應論以無罪。
如為著手,例如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應依想像競合殺人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從一重處斷
因此並不是行為人對被害人並無救助義務,而論以無罪
依小的認知,最近親屬間互負保證人責任

如上,引敘柏大:有殺甲父之意思,而下手卻是殺到神似的叔父.(甲父不在場,不能再談未遂不能問題)
與個人認知是不同的
當然,套用冰大,這涉及不能未遂問題,這又另有紛爭,這邊就不再論述。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2-23 12:45 |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8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