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19 12:29 發表的 關於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
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如以身分犯來解,是屬於不純正身分犯,而在不純正身分犯中,行為人於客觀上必須具備身分適格,主觀上亦必須對於該身分關係有所認識方具故意。準此,對例1、例2評斷如下:..............................
例1: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例2:A欲殺其甫生產之兒子B,卻誤隔壁床的C為B而殺之。
.......
補充如下:
對於不完全等價錯誤,個人為了便於理解,習慣將不完全等價錯誤分解如下:
不完全等價錯誤=等價錯誤+不純正身分犯之變體結構,而分開討論
因此在第一階段等價錯誤討論中,無論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或A欲殺其甫生產之兒子B,卻誤隔壁床的C為B而殺之。
因為欲殺者為人,殺者亦為人,由於侵害法益價值相等,不阻卻故意,成立普通殺人既遂罪。
至於第二階段不純正身分犯,無論從所知所犯解題,或者由
1.主觀>客觀 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因為客觀沒有加重罪責要素 不成立272
2.主觀<客觀 甲欲殺其叔父丙,卻誤其父乙為丙而殺之 因為主觀上對於該身分關係無所認識,阻卻272故意,不成立272
上述補充說明,因恐他人誤解阻卻之故意為271之故意,故狗尾續貂如上
另外以主觀>客觀或主觀<客觀做為構成要件跑三階亦無不可,但是純為個人解題習慣,喜歡簡明扼要,所以還是偏好所知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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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引敘冰大
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來說,若是主觀有殺父故意,客觀無殺父事實。
由於行為人對被害人並無救助義務,故應論以無罪。
以小的見解,若是主觀有殺父故意,客觀無殺父事實,故應論以無罪。
是因為僅具主觀惡性,而客觀尚未著手,故應論以無罪。
如為著手,例如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應依想像競合殺人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從一重處斷
因此並不是行為人對被害人並無救助義務,而論以無罪
依小的認知,最近親屬間互負保證人責任
如上,引敘柏大:有殺甲父之意思,而下手卻是殺到神似的叔父.(甲父不在場,不能再談未遂不能問題)
與個人認知是不同的
當然,套用冰大,這涉及不能未遂問題,這又另有紛爭,這邊就不再論述。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