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2-18 22:46 發表的 : 過年再加碼 假設丙在竊盜著手時,乙自覺已快死了, 乙就跟丙說:不用找了,錢在這裡, 請問丙此時應論竊盜既遂抑或竊盜未遂呢? (如果在不討論阻卻構成要件同意的前題下)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2-18 21:32 發表的 : [quote]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2-18 19:42 發表的 : 一甲是277因傷致死(加重結果犯) 二丙是竊盜 三丁戊無罪 就第一點 個人有小小疑問 甲應為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 不具277因傷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理由:以客觀審主觀,一支牙籤不足以致死吧! 且行為人也不具預見可能性 不知這樣的思惟,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