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2-18 22:46 发表的 : 过年再加码 假设丙在窃盗着手时,乙自觉已快死了, 乙就跟丙说:不用找了,钱在这里, 请问丙此时应论窃盗既遂抑或窃盗未遂呢? (如果在不讨论阻却构成要件同意的前题下)
下面是引用 龙怡轩 于 2010-02-18 21:32 发表的 : [quote]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2-18 19:42 发表的 : 一甲是277因伤致死(加重结果犯) 二丙是窃盗 三丁戊无罪 就第一点 个人有小小疑问 甲应为刑法第277条故意伤害罪 不具277因伤致死之加重结果犯 理由:以客观审主观,一支牙签不足以致死吧! 且行为人也不具预见可能性 不知这样的思惟,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