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20 08:54 发表的 : 那里写不清楚?1罪责要素,是随人的.而客观上都杀人,不管对的人或不对的人.2另外,第2题因为两人同时一起,所以会讨论到未遂.第1题,因为没有说如何认错,或在一起,所以当作没有两人在场.仅讨论一个人即个.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20 09:57 发表的 : 其实272行为人杀错人.2者都是人.所以是等价客体错误.只是这种身分只是加重减轻而已~~~再者"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主观上要杀人.客观上却是毁损尸体.这是不等价客体错误.所以为本罪未遂过失既遂.但毁损不罚过失.所以仅论以:杀人未遂~~结论:客体错误中等不等价与否.是看主观上与客观上针对之客体(保护法益)是否一样.而且等价客体错误中不是针对"特定人"才会成立既遂.再者若是有身分资格者仅为刑责之轻重疑(不纯正身分犯)......只要是错误理论皆为主客观不一致.除等价客体错误外亦可讨论未遂...未遂之探讨及牵涉到行为人之行为是否因为不遂之原因乃25.26.27条所致仍有不同之适用.但是等不等价之客体错误.打击失误.因果历程错误等..只是题目通常不会出现行为人是重大无知.也不会出现后续的防果中止行为......-------->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0 10:04 发表的 : 其实大大说的我都懂...... 我只是好奇,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要怎么写...... 我还是去多看一点书好了......说不定是我脑筋打结了
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12-21 13:11 发表的 : 冰大...『对于「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碍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应该如何写阿?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会有风险...』A还是创造了法不容许之风险(对人开枪),只是今天遇到了B已经早一步往生的障碍而无法既遂。如果是因为人已死而视为无风险发生,这样会变成事后审查,就是旧客观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