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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写不清楚?
1罪责要素,是随人的.而客观上都杀人,不管对的人或不对的人.
2另外,第2题因为两人同时一起,所以会讨论到未遂.第1题,因为没有说如何认错,或在一起,所以当作没有两人在场.仅讨论一个人即个.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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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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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20 08: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里写不清楚?
1罪责要素,是随人的.而客观上都杀人,不管对的人或不对的人.
2另外,第2题因为两人同时一起,所以会讨论到未遂.第1题,因为没有说如何认错,或在一起,所以当作没有两人在场.仅讨论一个人即个.


姑且先不论「所知所犯」之适用是否合理,回答如下:

例1中,TB、R的部分都是271 I ,而S的部分却直接跳到272 I 。若依「所知所犯」,此案例为「所犯轻于所知」,应该「从其所犯」,亦即论行为人271 I 。 大大的推论是272 I ,又说与所知所犯同,所以我说我看不懂。

例2中,看不懂。我勉强理解成,结论是成立271I 及274 II ,然竞合却变成274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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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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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272行为人杀错人.2者都是人.所以是等价客体错误.只是这种身分只是
加重减轻而已~~~
再者"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主观上要杀人.客观上却是毁损
尸体.这是不等价客体错误.所以为本罪未遂过失既遂.但毁损不罚过失.所以
仅论以:杀人未遂~~

结论:客体错误中等不等价与否.是看主观上与客观上针对之客体(保护法益)
是否一样.而且等价客体错误中不是针对"特定人"才会成立既遂.再者若是有
身分资格者仅为刑责之轻重疑(不纯正身分犯)......只要是错误理论皆为主客
观不一致.除等价客体错误外亦可讨论未遂...未遂之探讨及牵涉到行为人之
行为是否因为不遂之原因乃25.26.27条所致仍有不同之适用.但是等不等价
之客体错误.打击失误.因果历程错误等..只是题目通常不会出现行为人是重
大无知.也不会出现后续的防果中止行为......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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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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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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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20 09: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272行为人杀错人.2者都是人.所以是等价客体错误.只是这种身分只是
加重减轻而已~~~
再者"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主观上要杀人.客观上却是毁损
尸体.这是不等价客体错误.所以为本罪未遂过失既遂.但毁损不罚过失.所以
仅论以:杀人未遂~~

结论:客体错误中等不等价与否.是看主观上与客观上针对之客体(保护法益)
是否一样.而且等价客体错误中不是针对"特定人"才会成立既遂.再者若是有
身分资格者仅为刑责之轻重疑(不纯正身分犯)......只要是错误理论皆为主客
观不一致.除等价客体错误外亦可讨论未遂...未遂之探讨及牵涉到行为人之
行为是否因为不遂之原因乃25.26.27条所致仍有不同之适用.但是等不等价
之客体错误.打击失误.因果历程错误等..只是题目通常不会出现行为人是重
大无知.也不会出现后续的防果中止行为......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其实大大说的我都懂......表情

我只是好奇,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要怎么写......

表情 我还是去多看一点书好了......说不定是我脑筋打结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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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I都正确,所以主客观没有错,成立271I主客该当要件.杀人即遂该当.(但还不到定罪名,要跑完三阶外加竞合.)
...
...
而274I
272I,都是罪责要件,所以在第三阶检讨其减免罪责事由.
......
所知所犯原则也没有错,只是不能仅用在TB的客(犯)主(知),而是也有罪责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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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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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1的以所知所犯仅作立普通杀人罪.同意冰大的.
至于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只要看TB要件即可.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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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0 10: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大大说的我都懂......表情

我只是好奇,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要怎么写......

表情 我还是去多看一点书好了......说不定是我脑筋打结了


1.创造风险->条件论筛选的
2.法所不容许之
3.实现风险->可归责与否的"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1.是因果关系(事实上之因果)3.是客观可归责性...适用上:就像买苹果.在一堆
苹果中挑最好的.若没最好的就挑最不烂的(像是考题:进香团丢鞭炮丢到人家
车中).剩下的都很烂就不买(如甲乙同时对一人开枪.不知可归责于谁?故皆负
未遂)~~~所以只要知道八字缄言"创造风险.实现风险"+客观上之可归责性...
例外:亦有构成要件效力之范围.客害人之自我负则.风险逾越.以为各案判断
------>以上仅为草民之推测表情 (刑诉160~~~)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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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大...
『对于「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碍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
应该如何写阿?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会有风险...』

A还是创造了法不容许之风险(对人开枪),只是今天遇到了B已经早一步往生的障碍而无法既遂。
如果是因为人已死而视为无风险发生,这样会变成事后审查,就是旧客观论了...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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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可以用客观归责理论及相关因果理论吗? 表情
就如冰大所说的,人都死了,还有什么风险?又如何实现风险? 表情
所以上述两种理论,我都用在讨论既遂,而未遂则不及焉。
以上为小的见解,容有错误。 表情

补充说明:
所以以冰大所举题例「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

个人写法如下:

1.本案题例之中,虽A有开枪之行为,且B亦有死亡结果发生,然因B早已死亡,该等死亡结果非A开枪行为所致,亦即,行为与结果间显然缺乏条件理论之因果关系或相当因果关系,从而,普通杀人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并不该当,而无法构成既遂犯罪,合先叙明。

2.杀人未遂罪: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因此本题A朝业已死亡之B,开枪之行为,可否论以不能未遂,此点涉及刑法第二十六条不能未遂下,不同学说下认定标准之差异,谨将该等学说说明如下:............................

另外引叙冰大
例1中,TB、R的部分都是271 I ,而S的部分却直接跳到272 I .....
其中TB、R、S
小的孤陋寡闻,不解其意,得能翻译否?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2-21 14:23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21 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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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12-21 13: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
『对于「A对朝棉被下的B开枪,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碍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
应该如何写阿?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会有风险...』

A还是创造了法不容许之风险(对人开枪),只是今天遇到了B已经早一步往生的障碍而无法既遂。
如果是因为人已死而视为无风险发生,这样会变成事后审查,就是旧客观论了...

我后来又去研究一下未遂犯,得出一个结论:
若已事后全部客观事实而论,并撇开重大无知不谈,
任何未遂都是不能未遂!
所以要用「重大无知」来界定不能未遂和障碍未遂,亦或者从事中去分析(具体危险说)。


skyashi大,你说A还是创造了法不容许之风险......。我的意见是,若从事后观看,人都死了,生命法益早已不存在,对不存在之法益就不可能创造风险。 所以才会有「事中」审查,或者「重大无知」来解决这个问题。

客观事实的风险有无,并不会因为「事中」或「事后」观察而有说改变。
此时,又有学者认为所谓风险并非具体风险,而是抽象风险,在此就不再多论述。(其实是我只懂到这里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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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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