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429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裡寫不清楚?
1罪責要素,是隨人的.而客觀上都殺人,不管對的人或不對的人.
2另外,第2題因為兩人同時一起,所以會討論到未遂.第1題,因為沒有說如何認錯,或在一起,所以當作沒有兩人在場.僅討論一個人即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0 08:5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0 08: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裡寫不清楚?
1罪責要素,是隨人的.而客觀上都殺人,不管對的人或不對的人.
2另外,第2題因為兩人同時一起,所以會討論到未遂.第1題,因為沒有說如何認錯,或在一起,所以當作沒有兩人在場.僅討論一個人即個.


姑且先不論「所知所犯」之適用是否合理,回答如下:

例1中,TB、R的部分都是271 I ,而S的部分卻直接跳到272 I 。若依「所知所犯」,此案例為「所犯輕於所知」,應該「從其所犯」,亦即論行為人271 I 。 大大的推論是272 I ,又說與所知所犯同,所以我說我看不懂。

例2中,看不懂。我勉強理解成,結論是成立271I 及274 II ,然競合卻變成274I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0 09:2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272行為人殺錯人.2者都是人.所以是等價客體錯誤.只是這種身分只是
加重減輕而已~~~
再者"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主觀上要殺人.客觀上卻是毀損
屍體.這是不等價客體錯誤.所以為本罪未遂過失既遂.但毀損不罰過失.所以
僅論以:殺人未遂~~

結論:客體錯誤中等不等價與否.是看主觀上與客觀上針對之客體(保護法益)
是否一樣.而且等價客體錯誤中不是針對"特定人"才會成立既遂.再者若是有
身分資格者僅為刑責之輕重疑(不純正身分犯)......只要是錯誤理論皆為主客
觀不一致.除等價客體錯誤外亦可討論未遂...未遂之探討及牽涉到行為人之
行為是否因為不遂之原因乃25.26.27條所致仍有不同之適用.但是等不等價
之客體錯誤.打擊失誤.因果歷程錯誤等..只是題目通常不會出現行為人是重
大無知.也不會出現後續的防果中止行為......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0 09:5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2-20 09: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272行為人殺錯人.2者都是人.所以是等價客體錯誤.只是這種身分只是
加重減輕而已~~~
再者"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主觀上要殺人.客觀上卻是毀損
屍體.這是不等價客體錯誤.所以為本罪未遂過失既遂.但毀損不罰過失.所以
僅論以:殺人未遂~~

結論:客體錯誤中等不等價與否.是看主觀上與客觀上針對之客體(保護法益)
是否一樣.而且等價客體錯誤中不是針對"特定人"才會成立既遂.再者若是有
身分資格者僅為刑責之輕重疑(不純正身分犯)......只要是錯誤理論皆為主客
觀不一致.除等價客體錯誤外亦可討論未遂...未遂之探討及牽涉到行為人之
行為是否因為不遂之原因乃25.26.27條所致仍有不同之適用.但是等不等價
之客體錯誤.打擊失誤.因果歷程錯誤等..只是題目通常不會出現行為人是重
大無知.也不會出現後續的防果中止行為......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其實大大說的我都懂......表情

我只是好奇,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中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要怎麼寫......

表情 我還是去多看一點書好了......說不定是我腦筋打結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0 10:0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71I都正確,所以主客觀沒有錯,成立271I主客該當要件.殺人即遂該當.(但還不到定罪名,要跑完三階外加競合.)
...
...
而274I
272I,都是罪責要件,所以在第三階檢討其減免罪責事由.
......
所知所犯原則也沒有錯,只是不能僅用在TB的客(犯)主(知),而是也有罪責的部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0 10:0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1的以所知所犯僅作立普通殺人罪.同意冰大的.
至於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只要看TB要件即可.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0 10:0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0 10: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大大說的我都懂......表情

我只是好奇,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中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要怎麼寫......

表情 我還是去多看一點書好了......說不定是我腦筋打結了


1.創造風險->條件論篩選的
2.法所不容許之
3.實現風險->可歸責與否的"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1.是因果關係(事實上之因果)3.是客觀可歸責性...適用上:就像買蘋果.在一堆
蘋果中挑最好的.若沒最好的就挑最不爛的(像是考題:進香團丟鞭炮丟到人家
車中).剩下的都很爛就不買(如甲乙同時對一人開槍.不知可歸責於誰?故皆負
未遂)~~~所以只要知道八字緘言"創造風險.實現風險"+客觀上之可歸責性...
例外:亦有構成要件效力之範圍.客害人之自我負則.風險逾越.以為各案判斷
------>以上僅為草民之推測表情 (刑訴160~~~)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0 10:23 |
≡櫻桃≡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冰大...
『對於「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礙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解,
應該如何寫阿?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 人都已經死了,怎麼會有風險...』

A還是創造了法不容許之風險(對人開槍),只是今天遇到了B已經早一步往生的障礙而無法既遂。
如果是因為人已死而視為無風險發生,這樣會變成事後審查,就是舊客觀論了...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13:11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未遂可以用客觀歸責理論及相關因果理論嗎? 表情
就如冰大所說的,人都死了,還有什麼風險?又如何實現風險? 表情
所以上述兩種理論,我都用在討論既遂,而未遂則不及焉。
以上為小的見解,容有錯誤。 表情

補充說明:
所以以冰大所舉題例「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

個人寫法如下:

1.本案題例之中,雖A有開槍之行為,且B亦有死亡結果發生,然因B早已死亡,該等死亡結果非A開槍行為所致,亦即,行為與結果間顯然缺乏條件理論之因果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普通殺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並不該當,而無法構成既遂犯罪,合先敘明。

2.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因此本題A朝業已死亡之B,開槍之行為,可否論以不能未遂,此點涉及刑法第二十六條不能未遂下,不同學說下認定標準之差異,謹將該等學說說明如下:............................

另外引敘冰大
例1中,TB、R的部分都是271 I ,而S的部分卻直接跳到272 I .....
其中TB、R、S
小的孤陋寡聞,不解其意,得能翻譯否?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2-21 14:23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21 13:2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09-12-21 13: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
『對於「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礙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解,
應該如何寫阿?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 人都已經死了,怎麼會有風險...』

A還是創造了法不容許之風險(對人開槍),只是今天遇到了B已經早一步往生的障礙而無法既遂。
如果是因為人已死而視為無風險發生,這樣會變成事後審查,就是舊客觀論了...

我後來又去研究一下未遂犯,得出一個結論:
若已事後全部客觀事實而論,並撇開重大無知不談,
任何未遂都是不能未遂!
所以要用「重大無知」來界定不能未遂和障礙未遂,亦或者從事中去分析(具體危險說)。


skyashi大,你說A還是創造了法不容許之風險......。我的意見是,若從事後觀看,人都死了,生命法益早已不存在,對不存在之法益就不可能創造風險。 所以才會有「事中」審查,或者「重大無知」來解決這個問題。

客觀事實的風險有無,並不會因為「事中」或「事後」觀察而有說改變。
此時,又有學者認為所謂風險並非具體風險,而是抽象風險,在此就不再多論述。(其實是我只懂到這裡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18:11 |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8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