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0 08:54 發表的 : 那裡寫不清楚?1罪責要素,是隨人的.而客觀上都殺人,不管對的人或不對的人.2另外,第2題因為兩人同時一起,所以會討論到未遂.第1題,因為沒有說如何認錯,或在一起,所以當作沒有兩人在場.僅討論一個人即個.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2-20 09:57 發表的 : 其實272行為人殺錯人.2者都是人.所以是等價客體錯誤.只是這種身分只是加重減輕而已~~~再者"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主觀上要殺人.客觀上卻是毀損屍體.這是不等價客體錯誤.所以為本罪未遂過失既遂.但毀損不罰過失.所以僅論以:殺人未遂~~結論:客體錯誤中等不等價與否.是看主觀上與客觀上針對之客體(保護法益)是否一樣.而且等價客體錯誤中不是針對"特定人"才會成立既遂.再者若是有身分資格者僅為刑責之輕重疑(不純正身分犯)......只要是錯誤理論皆為主客觀不一致.除等價客體錯誤外亦可討論未遂...未遂之探討及牽涉到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因為不遂之原因乃25.26.27條所致仍有不同之適用.但是等不等價之客體錯誤.打擊失誤.因果歷程錯誤等..只是題目通常不會出現行為人是重大無知.也不會出現後續的防果中止行為......-------->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0 10:04 發表的 : 其實大大說的我都懂...... 我只是好奇,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中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要怎麼寫...... 我還是去多看一點書好了......說不定是我腦筋打結了
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09-12-21 13:11 發表的 : 冰大...『對於「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礙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解,應該如何寫阿?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 人都已經死了,怎麼會有風險...』A還是創造了法不容許之風險(對人開槍),只是今天遇到了B已經早一步往生的障礙而無法既遂。如果是因為人已死而視為無風險發生,這樣會變成事後審查,就是舊客觀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