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4-03 10:14 發表的 : 甲乙口角,甲怒罵乙為狗娘養的,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則用隨身雨傘重擊乙頭部致乙眼角受傷如果只依這一段來看的話--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則用隨身雨傘重擊乙頭部致乙眼角受傷個人覺得甲不可以主張刑23正當防衛,因為他防衛的不是他自已的權但覺得可以主張刑24緊急避難,但過當小弟剛學法律不久,有錯誤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