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50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pm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正當防衛的問題
請問甲乙口角,甲怒罵乙為狗娘養的,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則用隨身雨傘重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2 20:4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視甲罵狗娘養的時候其故意為何,以及用雨傘重擊以頭部時的故意為何,排列組合後分別加以討論。
比如
1.甲罵的時候就有預期到乙有攻擊的可能並且意圖在乙攻擊時為反擊,而且使用雨傘的時候不僅有防衛的故意,還有攻擊的故意,此時應該認為甲欠缺防衛意思,因此欠缺主觀阻卻違法要素。

2.甲沒有意圖,且用雨傘防衛時也是以防衛的故意為之,那麼應該肯認甲有防衛意思,但是要檢討甲防衛的客觀要件時必須注意到此時必須盡可能採取最小損害的方法,或優先以迴避為之。(只有在避無可避時才能用雨傘打乙)。

3.......
4....
這有爭議的所以放心的寫出自己的看法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以結構方式解題,但對何【以正對不正】之正當防衛,須採迂迴方式防衛解釋未明?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2 21:25 |
嘿嘿嘿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管見以為
1.辱罵歸辱罵,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2.乙出拳打甲,該當輕傷罪之構成要件,甲得主張正當防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2 21:36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現在不法?
2.自招防衛?
3.法益權衡
4.期待不可能
表情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2 23:14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21:44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真的有很多可能,
甲被打一拳,牙齒掉了?鼻樑斷了?...不知道!
乙眼角受傷?破皮?流血?嚴重?...無法衡量!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21:50 |
嘿嘿嘿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02 21: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真的有很多可能,
甲被打一拳,牙齒掉了?鼻樑斷了?...不知道!
乙眼角受傷?破皮?流血?嚴重?...無法衡量!
表情

就題示
只說眼角受傷 所以就不用想看多了 至於重傷
所謂"重傷" 好像是刑法第10條喔
眼角受傷未達重傷(題目未示)

劣者的結論是
1.甲該當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成立公然侮辱罪;對乙之傷害該當輕傷罪之構成要件,但其為正當防衛且未防衛過當,故可阻卻違法
2.題示,乙先向甲揮拳,該當輕傷罪之構成要件,成立輕傷罪.

請賜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 (by winkor) | 理由: 雖明確判斷出非重傷可能,然對刑法309及277之要件仍有欠認識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2 23:39 |
dodondo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看法如下

正當防衛需以受到不法侵害時所作之行為,且基於保護自己或第三人之法益以防衛的故意而為之
而題目中,乙攻擊甲一拳行為已經終了,換言之侵害也已經結束
而甲的行為是在侵害完成以後才所施行
也就是說甲的行為並非是在不法侵害之當下實行,而是以不法侵害完成終了後實行
且依題所示甲以雨傘還擊是在不法侵害完成終了後實行,解釋上可認定為報復行為
並無防衛之意思,故此題小弟解為甲乙皆成立故意輕傷既遂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前段言之成理,惟題示僅有一人受傷,結論何可俱論傷害?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2 23:48 |
bear7511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乙都是事後才發生所以沒辨法構成刑法23(現在不法侵害)
二.甲為「意圖式挑唆防衛」(挑唆式正當防衛)=>行為人(甲)先行以言詞或行動挑撥、激努對方(乙),使被挑撥者(乙)因此發動侵害(甲),然後挑撥者(甲)再對於被挑撥者行防衛行為。ex:挑撥、言語刺激..等
結論:因目前學者及實務處理有不同看法。對於被挑撥者而言,挑撥行為已非「現在」不法之侵害,故已無行使防衛行為之餘地。若為反擊,挑撥者是否能正當衛即有疑問唷。


以上是我各人見解請大家批判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有清楚解釋【挑唆式正當防衛】惟結論並未言明究採實務抑或學者見解?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03 00:55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嘿嘿嘿 於 2009-04-02 23: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劣者的結論是
1.甲該當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成立公然侮辱罪;對乙之傷害該當輕傷罪之構成要件,但其為正當防衛且未防衛過當,故可阻卻違法
2.題示,乙先向甲揮拳,該當輕傷罪之構成要件,成立輕傷罪.

請賜教!
1.侮辱須公然為之,至少須有第三人在場,否則不算侮辱。直接論以公然侮辱,稍嫌速斷。應秉於罪疑唯輕,不應為不利之推斷。
2.有無防衛過當,題意尚不明確,應容自由發揮。並須考量甲乙之以正對不正,係否就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為。如非現在,何來防衛,僅屬容許錯誤。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5 (by winkor) | 理由: 清楚點出缺失,並給予完整說明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3 09:22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只依這一段來看的話--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則用隨身雨傘重擊乙頭部致乙眼角受傷
個人覺得甲不可以主張刑23正當防衛,因為他防衛的不是他自已的權利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覺得可以主張刑24緊急避難,但過當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小弟剛學法律不久,有錯誤請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inkor) | 理由: 何以【甲不可以主張刑23正當防衛,因為他防衛的不是他自已的權利】?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3 10:14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6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