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tzz 于 2009-03-17 23:18 发表的 :
刑法第27章所保护之法益为”名誉”,名誉为他人判断一人时之感官价值
公然侮辱其公然系秘密的相反,客观上即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数人得以见闻之事,不问以言语或图画和举动公然谩骂或嘲弄他人,且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数人得以推知其受侮辱之人为何即购成本罪.
主观上能分行为人需具备公然侮辱之故意,其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论其受侮辱之人是否因行为人之行为而名誉受损,不为本罪成立相关.是故行为人有故意公然侮辱行为不问是否有益损害他人名誉之意图,且名誉是否受损,只要行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便购成本罪
依照版大的事实来说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使不特定人知所影射的对象为某人,又主观为一直接故意谩骂你朋友,他留下的电话号码就是一被害人的特征,且你逛这网站也知道那电话就是你朋友的,主观上”畜生”此二字在台湾习惯上是一侮辱他人的字眼,便可知行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在目前看我只看到公然侮辱的字眼,不清楚内容是否有涉及到诽谤之处
所以能够以刑法309条来对其提出告诉
重点就是红色这一段
因为我跟朋友一直无法确定,对方这样公布完整电话,虽然网路昵称不对,但是却让我们这些朋友一看就知道是他
这样到底算不算公然侮辱。
原来只要有人可以经由散布的讯息中,得知对方身分,这样就可以成立了喔!
感谢您的解答,现在朋友在等对方由网站上回消息,想要跟他进行和解。
有进一步消息或问题再来请教大大们!
再次谢谢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