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tzz 於 2009-03-17 23:18 發表的 :
刑法第27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名譽”,名譽為他人判斷一人時之感官價值
公然侮辱其公然係秘密的相反,客觀上即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見聞之事,不問以言語或圖畫和舉動公然謾罵或嘲弄他人,且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推知其受侮辱之人為何即購成本罪.
主觀上能分行為人需具備公然侮辱之故意,其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論其受侮辱之人是否因行為人之行為而名譽受損,不為本罪成立相關.是故行為人有故意公然侮辱行為不問是否有益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名譽是否受損,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便購成本罪
依照版大的事實來說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能使不特定人知所影射的對象為某人,又主觀為一直接故意謾罵你朋友,他留下的電話號碼就是一被害人的特徵,且你逛這網站也知道那電話就是你朋友的,主觀上”畜生”此二字在台灣習慣上是一侮辱他人的字眼,便可知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在目前看我只看到公然侮辱的字眼,不清楚內容是否有涉及到誹謗之處
所以能夠以刑法309條來對其提出告訴
重點就是紅色這一段
因為我跟朋友一直無法確定,對方這樣公佈完整電話,雖然網路暱稱不對,但是卻讓我們這些朋友一看就知道是他
這樣到底算不算公然侮辱。
原來只要有人可以經由散佈的訊息中,得知對方身分,這樣就可以成立了喔!
感謝您的解答,現在朋友在等對方由網站上回消息,想要跟他進行和解。
有進一步消息或問題再來請教大大們!
再次謝謝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