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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是意思表示嗎
還是事實行為

如果是意思表示,那用103即可,但是根本也就不會有爭議。

這就是為甚麼要適用224的理由。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9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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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為法庭詰問:
丙:我被你的代理人騙人,你要負責
甲:我不知道乙騙你
丙:你否認他是你代理人嗎?
甲:不否認
丙:他騙我,表示你騙我
甲:我沒叫他騙你
丙:空口白話,有什麼證明
甲:你有什麼證明
丙:他是你的代理人,你要舉證
甲:....無言
丙:依92撤銷契約
甲:他是無權代理依170,我不承認,你可以撤回
丙:你......我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我打過第一場官司後
就知道理論的東西上不了法庭的
在法庭上
要想辦法讓呈現的表面事實(不是內心事實,或真實)
符合法律,法條之成立要件(跟洛城法網差十萬八千)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0 09:1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09 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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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補充如果用無權代理來看的觀點

先不論用無權代理來看適合,還是用甲乙內部自行訂立的委任契約關係來處理適合

僅就170言之,該法並沒有排除丙行使撤銷權的意思,即170要解決的主要是甲與該契約的關係,所以該無權代理會分為
第三人明知
第三人可得而知
非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而在169但書以及171但書來處理,而170只是單純處理該契約到底對本人生不生效的問題而已。如果本人願意讓該契約生效,難道相對人就不能撤銷該契約嗎?

個人以為170並沒有這麼大的效力與想要發生這麼大的效力範圍的想法,她只是單純認為如果僅是無權代理時,該契約對本人效力如何的處理模式,並沒有預測到該無權代理伴隨著其他行為或事實,導致相對人也有一定法律權利得以影響該契約效力時該如何處理的範圍。

舉例言之,如果該無權代理的契約是247的自始客觀不能 ,難道會因為170就不能無效嗎
如果該無權代理的契約是74就不能撤銷了嗎

所以個人以為沒有因為170就因此使得相對人不能撤銷的道理

另外之所以不認為相對人不能依92第1項本文行使撤銷權的根本原因應該是,這樣並不公平。並且根本也不會危害到交易安全(有危害到誰的交易安全嗎),難道不是甲之前自願相信乙才授權給乙的嗎,現在又要反過來說危害到甲的交易安全,這顯然不符合甲丙之間權利義務相對保障的天平。

從另一個法律體系多方面來看是好事也是最正確的法律處理方式,可是最根本的還是法律的目的,這樣公平嗎這樣真正根本有效的保障了公共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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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第一次擂台上,我倆站一齊力戰群雄,哈~~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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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9 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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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何不採無權代理

因為所謂代理是指103的意思表示。

如果事實行為則並不認為有可能代理,所以根本也就不應用無權代理來處理。
舉個例子,如果現在乙是打丙脅迫丙呢

所以無權代理只是涵括意思表示而已,可能板主可能把詐欺與超出本人授權範圍的意思表示,兩者搞混了
,如果是超出本人授權範圍的意思表示,此時才有無權代理的問題,不過要用的是107或169。

另外就本題而言既然已經授權為買賣的代理,且也已經明示為詐欺,原則上就應該排除無權代理的看法。而應以本人與代理人間的委任契約來處理,換言之乙可能違反的應該是甲乙之間的內部關係並導致丙依92第1項本文得對該契約行使撤銷權。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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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9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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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要就代理人之行為負全盤責任
民法第一零三條
即使
代理人係為詐欺
表意人仍要為之全盤負責
因為相對人信賴代理人之身分資格
至此
如相對人因而受有損害可依一一零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其餘就屬當事人內部分擔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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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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