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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是意思表示吗
还是事实行为

如果是意思表示,那用103即可,但是根本也就不会有争议。

这就是为甚么要适用224的理由。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9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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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法庭诘问:
丙:我被你的代理人骗人,你要负责
甲:我不知道乙骗你
丙:你否认他是你代理人吗?
甲:不否认
丙:他骗我,表示你骗我
甲:我没叫他骗你
丙:空口白话,有什么证明
甲:你有什么证明
丙:他是你的代理人,你要举证
甲:....无言
丙:依92撤销契约
甲:他是无权代理依170,我不承认,你可以撤回
丙:你......我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我打过第一场官司后
就知道理论的东西上不了法庭的
在法庭上
要想办法让呈现的表面事实(不是内心事实,或真实)
符合法律,法条之成立要件(跟洛城法网差十万八千)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0 09:1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9 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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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补充如果用无权代理来看的观点

先不论用无权代理来看适合,还是用甲乙内部自行订立的委任契约关系来处理适合

仅就170言之,该法并没有排除丙行使撤销权的意思,即170要解决的主要是甲与该契约的关系,所以该无权代理会分为
第三人明知
第三人可得而知
非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而在169但书以及171但书来处理,而170只是单纯处理该契约到底对本人生不生效的问题而已。如果本人愿意让该契约生效,难道相对人就不能撤销该契约吗?

个人以为170并没有这么大的效力与想要发生这么大的效力范围的想法,她只是单纯认为如果仅是无权代理时,该契约对本人效力如何的处理模式,并没有预测到该无权代理伴随着其他行为或事实,导致相对人也有一定法律权利得以影响该契约效力时该如何处理的范围。

举例言之,如果该无权代理的契约是247的自始客观不能 ,难道会因为170就不能无效吗
如果该无权代理的契约是74就不能撤销了吗

所以个人以为没有因为170就因此使得相对人不能撤销的道理

另外之所以不认为相对人不能依92第1项本文行使撤销权的根本原因应该是,这样并不公平。并且根本也不会危害到交易安全(有危害到谁的交易安全吗),难道不是甲之前自愿相信乙才授权给乙的吗,现在又要反过来说危害到甲的交易安全,这显然不符合甲丙之间权利义务相对保障的天平。

从另一个法律体系多方面来看是好事也是最正确的法律处理方式,可是最根本的还是法律的目的,这样公平吗这样真正根本有效的保障了公共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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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9 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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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何不采无权代理

因为所谓代理是指103的意思表示。

如果事实行为则并不认为有可能代理,所以根本也就不应用无权代理来处理。
举个例子,如果现在乙是打丙胁迫丙呢

所以无权代理只是涵括意思表示而已,可能板主可能把诈欺与超出本人授权范围的意思表示,两者搞混了
,如果是超出本人授权范围的意思表示,此时才有无权代理的问题,不过要用的是107或169。

另外就本题而言既然已经授权为买卖的代理,且也已经明示为诈欺,原则上就应该排除无权代理的看法。而应以本人与代理人间的委任契约来处理,换言之乙可能违反的应该是甲乙之间的内部关系并导致丙依92第1项本文得对该契约行使撤销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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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9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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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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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要就代理人之行为负全盘责任
民法第一零三条
即使
代理人系为诈欺
表意人仍要为之全盘负责
因为相对人信赖代理人之身分资格
至此
如相对人因而受有损害可依一一零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其余就属当事人内部分担之问题了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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