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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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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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緊急避難無理由 一.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佔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甲主觀上有身為出納工作所經手的五百萬元挪做償債之用,客觀上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為將因業務上持有之金錢易持有為所有.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之罪者」. (二)違法性部分:甲主張以緊急避難為由阻卻違法.依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惟甲之所以挪用款項償債,係因實現中遭暴力催討而有生命威脅,得否主張緊急避難,檢討如下: 1.主觀要件 甲出於對於生命法益遭受威脅的認識,主觀上具避難意思. 2.客觀要件 (1)依題旨,甲受有危難者係其生命法益,符合緊急避難對保全法益之限制. (2)所保全係生命法益,所侵害為財產法益,就法益位階權衡觀之,符合緊急避難之法理. 3.惟甲所面臨之危難屬自己故意招致(自招),得否主張緊急避難,學說容有爭議: (1)否定說:危難若係自己故意招致者,則非屬此處之危難,而無緊急避難情狀可言.自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2)肯定說:除非是預謀藉此犧牲他人利益,否則只需就具體情形加以衡量即足,而不必考慮避難人先前有無過失行為或過錯.故對於故意自招危難之情形,亦認為仍得主張緊急避難. 4.吾人以為,緊急避難之立法意乃由利益權衡為出發,旨在保全法益,因此以肯定說為宜,重心應在保全與犧牲之法益間的權衡.故甲所保全之法益為生命法益,犧牲者為他人之財產法益,應認為此處與緊急避難之要件並無不符. 5.所謂緊急避難情狀,必須是危難具有緊急性,即行為人若未立即採取避難措施,任由危難繼續發展,即可能喪失救助法益的機會,而導致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因此危難之緊急性與正當防衛中侵害之現在性略有不同,在範圍上應較防衛情狀為廣. 6.按通說見解,避難行為必須是不過當且不得已之行為,方得主張緊急避難.所謂不得已,指此手段,須足以挽救法益或利益陷於急迫危險. (1)行為須具適當性:必須能夠立即有效達到避難目的. (2)行為須具必要性:必須是達到避難目的之有效避免法益受侵害的方法中最溫和的一種方法,所犧牲他人之利益與所保全之利益之間,已呈現出不可避免之利益衝突現象,兩者只能擇一存在. (3)本題中,甲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遭受生命威脅,而挪用公款償債,以保全自己生命,雖然具有適當性,仍不得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因為償債或避免地下錢莊脅迫的方式尚有諸多可能的選擇,所以,甲主張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是為無理由. (三)罪責性部分:甲無阻卻罪責事由. 二.結論:甲主張緊急避難無理由,故成立業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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