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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錯誤論體系問題
目前通說的刑法錯誤體系大致如下

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禁止錯誤                    反面禁止錯誤

其,構成要件錯誤是---->主觀上沒有,    客觀上有
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主觀上有,客觀上沒有
另,禁止錯誤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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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9 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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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之構成要件錯誤
 -主觀構成要件錯誤  -不能犯
 (對於主觀之不知)  (對於客觀之不知)
 -客觀構成要件錯誤

二組卻違法事由錯誤   反面組卻違法事由錯誤
 -誤想        -偶然

三違法性錯誤      反面之違法竟錯誤(幻覺犯) 
 -直接        -反面之直接
 -間接(禁止錯誤)  -反面之間接

只有第一二階段為的到主觀與客觀,因為他們是事實上
的錯誤。第三階為法律上的錯誤!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9 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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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感謝 Dragon-Q 回覆
但是還是請再指點

(一)首先,有關如下的引用 Dragon-Q  的內容正確嗎?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9 11: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之構成要件錯誤
 (對於主觀之不知)  (對於客觀之不知)

二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反面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誤想        -偶然



(二)若是(一)正確,那我延伸如下正確嗎?
----
一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之構成要件錯誤
 (對於主觀之不知)  (對於客觀之不知)

二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反面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誤想        -偶然
 (對於客觀之不知)  (對於主觀之不知)

(三)若是(二)亦無誤,那請問為何不將都是"對於主觀的不知"放在一邊呢
那就是擺放如下,會有什麼問題嗎
----
一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之構成要件錯誤
 (對於主觀之不知)  (對於客觀之不知)

二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反面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偶然        -誤想
 (對於主觀之不知)  (對於客觀之不知)

(四)如上擺放,才能有體系一貫啊
----
而且反面或是正面只是一個名稱,根本不是重點
重點是在體系上的一致吧
也才不會搞混,學習上也才一貫啊

(五)提供拙見,我是哪裡沒有參悟嗎?
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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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9 22:53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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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討論] [刑法]錯誤論體系問題
客觀 > 主觀                 主觀 > 客觀          

評價:欠缺主觀之法敵對意識   評價:欠缺結果不法或行為不法


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效果(通說)--               效果(通說)--
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如同未遂犯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效果(通說)--               效果(通說)--
阻卻罪責故意               故意既遂(處罰行為人之主觀惡性)
                              二階、少數說則成立故意未遂

禁止錯誤                   反面禁止錯誤

效果(通說)--               效果(通說)--
欠缺不法意識               如同幻覺犯
--------------------------------------------------
管見係以先射鏢後畫靶之心態,想像其"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創設及分類時之心態。

ex:甲以為乙欲打甲,而打乙。
甲雖構成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但自始並無法敵對意識,以此角度而觀之,
雖符合§277I之客觀要件,惟如屏除"誤想"之情形,甲根本無§277I之傷害故意,
(誤想為主觀想像,不及於客觀),職此,純以§277I而言,客觀行為即大於主觀意識;
換句話說,甲自始即無"故意傷害"此違反法秩序之意識。

※三階論亦因此創設各種學說為阻卻行為人之主觀故意。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2-27 23:3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27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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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討論] [刑法]錯誤論體系問題
首先感謝 X19841014 回覆
本篇討論焦點在於
為何如下部分
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於 2011-02-27 21:33 發表的 Re:[討論] [刑法]錯誤論體系問題: 到引言文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效果(通說)--               效果(通說)--
阻卻罪責故意               故意既遂(處罰行為人之主觀惡性)
                              二階、少數說則成立故意未遂


為何不能改成如下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效果(通說)--             效果(通說)--
故意既遂(處罰行為人之主觀惡性)   阻卻罪責故意              
二階、少數說則成立故意未遂
====

有看出我的疑惑之處嗎
那閣下一定會提出為何要這樣改
請看一下我這討論所提出的文章

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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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28 00:54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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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討論] [刑法]錯誤論體系問題
謝謝您的回覆,
您一開始的問題應該是"客觀大於主觀或主觀大於客觀"此之錯誤分類,
而您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係"主觀大於客觀",之後才會提出:
[為何不能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名稱與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名稱對調]之問題,
所以,我回歸主題,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從實質面而觀之,
就是一個"客觀大於主觀"的錯誤類型,"效果"有補充之用,所以我也順便打上,
因此,應無需堅持為何需更名。

理由即在上篇文章。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2-28 01:3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28 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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