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426条之2第1项规定承租人优先承买权
按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出租人出卖基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
权。承租人出卖房屋时,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据此,丙得
依该条规定向甲主张优先承买权。
(二)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824条之1第7项规定共有人优先承买权
按变卖共有物时,除买受人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乙依该条规定,亦有优先承买权。
(三)承租人跟共有人皆有优先承买权,余见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似得类推民法
第824条之1第7项后段,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
1. 第一题从题目看来,有没有构成426-2的要件(租用为建筑基地)并不明朗,解答的时候用假设语气(若丙系租用A地作为建筑基地......,则......)可能会比较妥。
小的也补充一下小的看法:
1. 题目未说明租用基地建筑房屋:
小的以为,应不必假设。如果要假设,应区分为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及非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讨论,二者先买权之要件及效果均不同。
(1)以非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来看:无民法426-2之适用。
(2)以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来看:426-2应优先于824-1。不应以抽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