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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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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两题申论
一、甲乙是A地的共有人,各有应有部分二分之一,二人共同将A地出租给丙,之后甲要出售其应有部分,与丁签订买卖契约但未办理移转登记。乙丙知道后都有意愿购买,问乙丙可以向甲主张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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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15 18:44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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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426条之2第1项规定承租人优先承买权
  按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出租人出卖基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
  权。承租人出卖房屋时,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据此,丙得
  依该条规定向甲主张优先承买权。

(二)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824条之1第7项规定共有人优先承买权
按变卖共有物时,除买受人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乙依该条规定,亦有优先承买权。

(三)承租人跟共有人皆有优先承买权,余见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似得类推民法
第824条之1第7项后段,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


(一)乙得对甲主张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大丹狗甲弃养,非甲本人所有,又第190条不包含间接占有人,似乎只能依184条第1
项前段求偿
(二)乙对大学得主张民法第190条第1项规定
按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
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
在此限。本件,现直接占有人为甲大学,应负该条损害责任。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20:07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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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补充与个人看法......

1. 第一题从题目看来,有没有构成426-2的要件(租用为建筑基地)并不明朗,解答的时候用假设语气(若丙系租用A地作为建筑基地......,则......)可能会比较妥。

2. 第2题我觉得应讨论大丹狗是否因甲的抛弃而成为无主物,从而该大学取得所有权?

3. 强制执行法第98条1项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4-15 23:09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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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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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426条之2第1项规定承租人优先承买权
按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出租人出卖基地时,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
权。承租人出卖房屋时,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据此,丙得
依该条规定向甲主张优先承买权。

(二)乙得向甲主张民法第824条之1第7项规定共有人优先承买权
按变卖共有物时,除买受人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乙依该条规定,亦有优先承买权。

(三)承租人跟共有人皆有优先承买权,余见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似得类推民法
第824条之1第7项后段,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

1. 第一题从题目看来,有没有构成426-2的要件(租用为建筑基地)并不明朗,解答的时候用假设语气(若丙系租用A地作为建筑基地......,则......)可能会比较妥。

小的也补充一下小的看法:
1. 题目未说明租用基地建筑房屋:
小的以为,应不必假设。如果要假设,应区分为租用基地建筑房屋及非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讨论,二者先买权之要件及效果均不同。
(1)以非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来看:无民法426-2之适用。
(2)以租用基地建筑房屋来看:426-2应优先于824-1。不应以抽签决定。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16 12:49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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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插一下话:^^"~歹势喔~
1.如果甲乙在共有地共同建造房屋出租给丙,那丙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吗?印象中好像有…
2.甲遗弃狗狗,不是等同抛弃所有权吗?那乙对甲应该不能主张184吧?是吗?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6 16:58 |
云踪飘邈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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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价分割吗?为何是用民法第824条第7项?而不是用土地法第34条之1第4项。

就算是租用基地建筑房屋,但题目中并没有提到丙有建筑房屋之事实,如何得出丙依民法426条之2或土地法第104条,有优先承买权之结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4-16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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