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敝人淺見認為.依法令之行為主觀上究竟為合?
當然是以事實為準判斷適法與否.非行為人須認知正在行使
依法令之行為.再者一法令之行為這是一種概括的說法.至於
是用什麼法.仍須以各案審查:
EX:逮捕現行犯來說好了.見義勇為的甲看到一現行犯.逕合
將其逮捕之下.他主觀上是依刑訴88條嗎?不是的.通常以一
般人來講他是依常理判斷將先行犯逮捕理由為何一.他或許
不知道刑訴有這規定二.他僅知道將現行犯逮捕.如只而已..
至於甲雖不知道法律.但其之行為再事實上仍為法所容許之
覆據刑法23條來說好了.他也是依法令之行為.且其之主觀要
件較能說明前揭所述.如正當防衛僅說行為人主觀僅有防衛意
思.也就是
認知客觀事實要件並且有保護自己與他人之意思即
可.且毋庸主張者本身知道法律上之要件.....
再換個方式說明.就是三段論法.法律->事實->結論
EX:
1.法律上:父母懲戒子女之行為(民1085).->為刑法依法令之行為
2.事實上:有出現父母有懲戒小孩之行為.->並非單純之虐待
3.結論:父母可以適用民法1085條作為刑法21條卻違法事由之要件
以上釋明了.法律層面與事實層面的關係
再者立法者針對一些依法令上之行為.應為針對特定行為而制定其
行為可屬於依據法令之行為.抑或針對有正當事由之知行為而制定
之.其正當事由不以行為人明知法律為必要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LET IT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