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敝人浅见认为.依法令之行为主观上究竟为合?
当然是以事实为准判断适法与否.非行为人须认知正在行使
依法令之行为.再者一法令之行为这是一种概括的说法.至于
是用什么法.仍须以各案审查:
EX:逮捕现行犯来说好了.见义勇为的甲看到一现行犯.迳合
将其逮捕之下.他主观上是依刑诉88条吗?不是的.通常以一
般人来讲他是依常理判断将先行犯逮捕理由为何一.他或许
不知道刑诉有这规定二.他仅知道将现行犯逮捕.如只而已..
至于甲虽不知道法律.但其之行为再事实上仍为法所容许之
覆据刑法23条来说好了.他也是依法令之行为.且其之主观要
件较能说明前揭所述.如正当防卫仅说行为人主观仅有防卫意
思.也就是
认知客观事实要件并且有保护自己与他人之意思即
可.且毋庸主张者本身知道法律上之要件.....
再换个方式说明.就是三段论法.法律->事实->结论
EX:
1.法律上:父母惩戒子女之行为(民1085).->为刑法依法令之行为
2.事实上:有出现父母有惩戒小孩之行为.->并非单纯之虐待
3.结论:父母可以适用民法1085条作为刑法21条却违法事由之要件
以上释明了.法律层面与事实层面的关系
再者立法者针对一些依法令上之行为.应为针对特定行为而制定其
行为可属于依据法令之行为.抑或针对有正当事由之知行为而制定
之.其正当事由不以行为人明知法律为必要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
(LET IT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