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1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訴練習羈押
甲涉嫌掏空公司資產,經檢察官傳喚並當庭逮捕聲押,聲押事由為有串證可能.被法院駁回.檢察官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21:0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也是有101之情形.但是沒羈押之必要~~~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21:25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懂
有串證可能而無羈押必要? 是說串證也没關係? (因為證據明確不怕串證,或給他機會.....讓他感激萬分改過向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22:14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翻了翻法條,有101之情形而無羈押之必押,就是具保、責付跟限居。(101-2)
應該是這樣吧。不過通常如果有串證的情形了應該就會羈押了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法官的自由心證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0 10:0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爭點:
一,羈押之審理,須有犯嫌重大,羈押原因,和羈押必要:
  偵中羈押,依釋392,法官保留原則及依刑訴101,釋665,(此部分有變更法條要件,限縮合憲性解釋)須有: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2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3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故法院認為係為駁回前同一案之聲押,有前開二串證,但無非予羈押之必要,則應具保責付限居.(刑訴102)
二,檢察官聲押,並追加事由主張甲另涉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等罪名,是為另一案件,此一部分,聲押不合法.
  1未經本案逮捕(228)
  2未經訊問(94),及未經權利告知(95)
  3未予辯明機會(96)
  按法院予羈押審理,就此聲押程序不合法部分,亦必須審理,查本案以另涉他案之事由聲押,其程序不合法,故本案以聲押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附論:對於干預基本的強制處分,特別是羈押,應有時效性,聲押駁回是否立即釋放或抗告中,如何處置,應有合人權之制度.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22:4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0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