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2II反面解释
关于胁迫可以对抗第三人没错
但是第三人还是可以主张善意受让
请参考王泽鉴 民总 3XX页
这里刚好有个案例解答
http://www.wretch.cc/blog/...9/23208706这里用不到无因管理,
因为撤销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
效力是溯及既往无效
乙是在卖给丙车子后才被撤销
在未撤销当时
乙是所有权人喔
自然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余地;他是为自己管理事务
当然你想类推的话?我就不知道了
甲-乙 求偿范围依181,为所受利益+更有所得,所以原本的100万+多出来的50万=150万
乙-甲 依186 准用不当得利请求偿还价额 求偿范围是;50?100?...我不知道
然后抵销 334I 因为车子是乙卖掉的,纵使价值是200但是他只卖150,少掉了50
这部分可以拿来归责甲吗?? 然后答案甲-乙 100
所以结果是 甲拿100原本车子的钱,乙拿50,因为卖太少,丙拿到200万的车子
可能是感情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