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2II反面解釋
關於脅迫可以對抗第三人沒錯
但是第三人還是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請參考王澤鑑 民總 3XX頁
這裡剛好有個案例解答
http://www.wretch.cc/blog/...9/23208706這裡用不到無因管理,
因為撤銷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
效力是溯及既往無效
乙是在賣給丙車子後才被撤銷
在未撤銷當時
乙是所有權人喔
自然沒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餘地;他是為自己管理事務
當然你想類推的話?我就不知道了
甲-乙 求償範圍依181,為所受利益+更有所得,所以原本的100萬+多出來的50萬=150萬
乙-甲 依186 準用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求償範圍是;50?100?...我不知道
然後抵銷 334I 因為車子是乙賣掉的,縱使價值是200但是他只賣150,少掉了50
這部分可以拿來歸責甲嗎?? 然後答案甲-乙 100
所以結果是 甲拿100原本車子的錢,乙拿50,因為賣太少,丙拿到200萬的車子
可能是感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