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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抵押權 3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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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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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抵押權 3個問題
1.
民926 請問找貼是什麼意四??
2.
881-9 按債權額??
裡面有應有部分 還有共有部分 能否舉例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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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19 23: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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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6-18 18:19 |
8G9119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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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926找貼
這是摘自個人所做陳治宇法學大意的法緒筆記.複貼如下.僅供參考
典權之消滅:典權消滅之原因,除與一般物權共通者,如標的物之滅失,標的物之徵收、混同、拋棄等外,尚有特別消滅原因,即絕賣條款之實現、留買之成立、回贖權之行使、逾期不贖、與找貼等五項。
1
找貼之意義:找貼者,乃出典人表示將典物所有權讓與典權人,典權人表示同意,除以典價充作價金外,找回差額與出典人,以取得典物所有權之行為。
2.
找貼之性質:找貼俗稱作絕或告找,其性質係買賣契約,是以典權人為找貼後,並非當然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與典權人尚須訂定移轉典物所有權之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3.
例如典物價值100萬(BMW),原本典價為50萬,這時候就由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50萬元,以取得典物所有權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19 23:3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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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09-06-19 23:29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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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
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
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
如甲乙丙共有對a之房屋10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
甲乙丙各有分三分之一權利
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後確定時為600萬
故各得優先受償600萬之三分之一 為200萬
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甲乙丙得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
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約定甲乙丙
各有應有部分為多少)
3.
A.881-6II
第三人承擔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不得行使其最高限額抵押權
這不是白說= =有人幫付錢 當然不用還了!!
這是在說 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有別於一般擔保物權的性質
也就是說 債物之移轉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的意思
並非墜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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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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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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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6-22 02:51 |
wiwe2000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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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貼 為神會是抵押權問題?
最近物權修正草案....
好像多很多重要問題
例如最高限額有否 獨立移轉可能 物權法定緩和 依習慣 習慣如何定義???等等
頭粉痛~
物權研討會 談ㄉ 大家都沒有討論? 我ㄧㄍ人看不來 想放棄中 放棄.....
忍耐 忍讓 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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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6-24 18:28 |
wiwe2000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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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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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引用樓上勝利是屬於最堅忍的人,而停是人生最可怕的一個字。
先總統 蔣公---天下之事,在乎人為,絕不可以一時知波瀾,遂自毀其壯志。
....
小嚴同學,人生有沒有那樣嚴重壓~ 呵呵 (我無聊 )
忍耐 忍讓 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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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6-24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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