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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抵押权 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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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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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抵押权 3个问题
1.
民926 请问找贴是什么意四??
2.
881-9 按债权额??
里面有应有部分 还有共有部分 能否举例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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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19 23: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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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18 18:19 |
8G9119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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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民法926找贴
这是摘自个人所做陈治宇法学大意的法绪笔记.复贴如下.仅供参考
典权之消灭:典权消灭之原因,除与一般物权共通者,如标的物之灭失,标的物之征收、混同、抛弃等外,尚有特别消灭原因,即绝卖条款之实现、留买之成立、回赎权之行使、逾期不赎、与找贴等五项。
1
找贴之意义:找贴者,乃出典人表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典权人表示同意,除以典价充作价金外,找回差额与出典人,以取得典物所有权之行为。
2.
找贴之性质:找贴俗称作绝或告找,其性质系买卖契约,是以典权人为找贴后,并非当然取得典物之所有权,出典人与典权人尚须订定移转典物所有权之书面契约,并办理登记后始生效力。
3.
例如典物价值100万(BMW),原本典价为50万,这时候就由典权人直接再「贴」给出典人50万元,以取得典物所有权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19 23: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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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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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
2009-06-19 23:29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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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限额抵押权为数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债权额比例分配其得优先受
偿之价金。但共有人于原债权确定前,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共有人得依前项按债权额比例分配之权利,非经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不得
处分。但已有应有部分之约定者,不在此限。
如甲乙丙共有对a之房屋1000万元最高限额抵押权
甲乙丙各有分三分之一权利
其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最后确定时为600万
故各得优先受偿600万之三分之一 为200万
但共有人于原债权确定前,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甲乙丙得分配之权利非经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不得
处分。但已有应有部分之约定者,不在此限。(约定甲乙丙
各有应有部分为多少)
3.
A.881-6II
第三人承担债务而债务人免其责任者,抵押权人不得行使其最高限额抵押权
这不是白说= =有人帮付钱 当然不用还了!!
这是在说 最高限额抵押权从属性有别于一般担保物权的性质
也就是说 债物之移转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同移转的意思
并非坠言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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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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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6-22 02:51 |
wiwe2000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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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贴 为神会是抵押权问题?
最近物权修正草案....
好像多很多重要问题
例如最高限额有否 独立移转可能 物权法定缓和 依习惯 习惯如何定义???等等
头粉痛~
物权研讨会 谈ㄉ 大家都没有讨论? 我ㄧㄍ人看不来 想放弃中 放弃.....
忍耐 忍让 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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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24 18:28 |
wiwe2000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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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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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引用楼上胜利是属于最坚忍的人,而停是人生最可怕的一个字。
先总统 蒋公---天下之事,在乎人为,绝不可以一时知波澜,遂自毁其壮志。
....
小严同学,人生有没有那样严重压~ 呵呵 (我无聊 )
忍耐 忍让 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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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24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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