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死的又來了
覺得我能力應該沒那麼好可以解
不過...還是來試試
反正要從錯誤中學習嘛...
本題爭點在於,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的允許,但經輔助人事後承認,其單獨行為之效力為何?
依據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債務之免除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所謂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及事後同意。法律行為應經他人事先同意而未得其允許者,其效力未定,處於浮動不確定的狀態,是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通說將我民法所規定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分為兩類:一為須得第三人同意的行為,一為無權處分。
須得第三人同意之行為,係指以第三人同意(允許或承認)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經有同意權之人承認時,溯及於法律行為成立時,確定發生效力。若未經允許或拒絕允許時,其效力有為無效,有為得撤銷,有為效力未定。
民法第15-2條第二項,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胖虎所為之債務免除行為,雖未經輔助人小夫允許,惟小夫於事後予以承認,應屬得輔助人同意,故大雄主張為有理,債務免除行為有效。
解到後面,我都快不知道我在解甚麼了,怎麼這麼難解....
不管了...有錯請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