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死的又来了
觉得我能力应该没那么好可以解
不过...还是来试试
反正要从错误中学习嘛...
本题争点在于,受辅助宣告之人未经辅助人的允许,但经辅助人事后承认,其单独行为之效力为何?
依据民法第15-2条受辅助宣告之人为债务之免除行为,应经辅助人同意。所谓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及事后同意。法律行为应经他人事先同意而未得其允许者,其效力未定,处于浮动不确定的状态,是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通说将我民法所规定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分为两类:一为须得第三人同意的行为,一为无权处分。
须得第三人同意之行为,系指以第三人同意(允许或承认)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经有同意权之人承认时,溯及于法律行为成立时,确定发生效力。若未经允许或拒绝允许时,其效力有为无效,有为得撤销,有为效力未定。
民法第15-2条第二项,第78条至第83条规定,于未依前项规定得辅助人同意之情形,准用之。胖虎所为之债务免除行为,虽未经辅助人小夫允许,惟小夫于事后予以承认,应属得辅助人同意,故大雄主张为有理,债务免除行为有效。
解到后面,我都快不知道我在解甚么了,怎么这么难解....
不管了...有错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