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844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胖虎失憶記(二)大雄的困惑?
(一)案例事實:

續前集,胖虎在小夫細心照顧之下,終於逐漸恢復精神狀態,法院乃依聲請變更宣告胖虎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仍以小夫為其輔助人,其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事項包括債務之免除(民法15-2條第一項第七款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在前集中,胖虎毆傷大雄一事,大雄感念大家都是小時玩伴,便同意原諒,不再追究。

胖虎知悉此事,便未經小夫允許,免除了大雄先前所欠300萬元借款,並經小夫事後予以承認。但胖虎之母胖媽知道此事,非常生氣,臭罵了胖虎一頓,並要求胖虎立即向大雄要回300萬元的借款,並主張胖虎先前所為之債務免除未經輔助人小夫之允許,依民法第15-2條第二項準用第78條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7 08:22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20:27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叫你們胖虎吃2隻鳥安腦丸 表情



我認為
1.胖虎他媽的主張--有理
2.胖虎他媽的行為--不負責任(監護人才會變別人)
78.79不同,無效的東西經事後承認還是無效
叫胖虎再免除一次吧---無聊(法律規定的)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7 09:23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怕死的又來了
覺得我能力應該沒那麼好可以解
不過...還是來試試
反正要從錯誤中學習嘛...

本題爭點在於,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的允許,但經輔助人事後承認,其單獨行為之效力為何?

依據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債務之免除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所謂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及事後同意。法律行為應經他人事先同意而未得其允許者,其效力未定,處於浮動不確定的狀態,是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通說將我民法所規定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分為兩類:一為須得第三人同意的行為,一為無權處分。

須得第三人同意之行為,係指以第三人同意(允許或承認)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經有同意權之人承認時,溯及於法律行為成立時,確定發生效力。若未經允許或拒絕允許時,其效力有為無效,有為得撤銷,有為效力未定。

民法第15-2條第二項,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胖虎所為之債務免除行為,雖未經輔助人小夫允許,惟小夫於事後予以承認,應屬得輔助人同意,故大雄主張為有理,債務免除行為有效。




表情 解到後面,我都快不知道我在解甚麼了,怎麼這麼難解....
不管了...有錯請指正,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7 13:2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最大的陷阱在這裡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這什麼意思
就是指定之其他行為事先聲請權人或輔助人要向法院聲請由輔助人監護.
有就準用,沒有就 表情

一般不會這樣的聲請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7 14:10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7 14: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最大的陷阱在這裡

這什麼意思
就是指定之其他行為事先聲請權人或輔助人要向法院聲請由輔助人監護.
有就準用,沒有就 表情

一般不會這樣的聲請


所以這是甚麼意思表情

喔喔~~~看不懂欸表情

是說有指定之其他行為要事先申請嗎???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7 14:2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7 14: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最大的陷阱在這裡

這什麼意思
就是指定之其他行為事先聲請權人或輔助人要向法院聲請由輔助人監護.
有就準用,沒有就 表情

一般不會這樣的聲請


版大呀!聖賢人士不可以降子冤枉人的啦.....
那有甚麼陷阱?表情


因為受輔助宣告者的精神障礙程度可能都不一樣
15-2第一項第七款就是為避免只有前面那六款例示規定掛一漏萬
也為了要讓應經輔助的內容有更多彈性
並兼顧受輔助宣告者的利益
所以規定如果聲請權人依具體個案
認為有那六款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
也必須經輔助人同意的話
就可以一併請法院宣告
所以在具體個案
應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可能不同
就以債務之免除為例
林秀雄老師認為應類推本條之規定,須經輔助人的同意
(參考月旦法學雜誌164期頁150)
問題是類推那一款,老師未進一步說明
為避免爭議,在問題設計上
我就把它當成依第七款
作為已經法院宣告應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之一
其實我認為債務之免除
對於輔助人的財產保障而言
也是相當重要的
但立法者卻沒把它列進去
那立法者其實也是怕這樣
所以就多了這第七款
以便就個案彈性運用
就是這樣而已呀
保證沒甚麼陷阱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7 14:52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人認為此題大雄的困惑,有兩點:
一、受輔助宣告人係否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事前同意(允許)和事後同意(承認)有何差異。

民法第15條之2第二項
第七十八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如法條所示,未得輔助人同意時,始準用之;是以,已無須考慮其單獨行為無效之問題。於此,立法者業已闡明受輔助宣告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之差異。

另關於同意,二樓女大已經說明甚詳,余不再說明。惟須注意的是,事前同意和事後同意,在顧及交易上安全時,得不得撤回之問題。

以上淺見,敬請指教。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7 15:38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7 15: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關於同意,二樓女大已經說明甚詳,余不再說明。惟須注意的是,事前同意和事後同意,在顧及交易上安全時,得不得撤回之問題。


那個....
為什麼是女大,聽起來好奇怪喔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7 15:44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7 15: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法條所示,未得輔助人同意時,始準用之;是以,已無須考慮其單獨行為無效之問題。於此,立法者業已闡明受輔助宣告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之差異。


我也認同這樣的看法,不過這麼一來,依15-2條第二項準用78條的機會將大大減少,也就是除了輔助人明確拒絕承認的情形,才會依前述規定而無效。
在輔助人明確表示之前,受輔助宣告者所為的行為是效力未定,那如果事後輔助人拒絕承認,則受輔助宣告者先前所為的行為才會
確定不生效力。
而在輔助人事後承認的情形,就有可能出現本例,當事人各依其有利的規定,各自表述之情形。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7 16:55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手中沒資料
就你們說了算 表情
我沒把握 表情

ps:這題我真的不知道,大家別想太多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8 08:25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7 19:41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6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