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7 14:10 發表的 : 最大的陷阱在這裡 這什麼意思 就是指定之其他行為事先聲請權人或輔助人要向法院聲請由輔助人監護. 有就準用,沒有就 一般不會這樣的聲請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7 15:38 發表的 : 另關於同意,二樓女大已經說明甚詳,余不再說明。惟須注意的是,事前同意和事後同意,在顧及交易上安全時,得不得撤回之問題。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7 15:38 發表的 : 如法條所示,未得輔助人同意時,始準用之;是以,已無須考慮其單獨行為無效之問題。於此,立法者業已闡明受輔助宣告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