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2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at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正當防衛制使他人器物毀損?
甲無故被乙持菜刀追殺,無計可施,就順手拿了丙的花瓶砸乙,乙昏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2-15 11:30 |
uka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3 鮮花 x29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 正當防衛
甲→丙 緊急避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2-15 11:57 |
cat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就是說...甲打破丙的花瓶,甲具有損害他人器物構成要件該當,
但具備刑法24的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是這樣嗎?

也就是丙不能主張賠償囉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2-15 13:36 |
uka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3 鮮花 x29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的,沒錯,簡單回答一下妳的問題

甲對丙的花瓶 ,客觀、主觀構成毀損要件均該當
但是在違法性的部分,可以引用§24來阻卻違法,因此刑法不罰。

至於丙要主張賠償,仍可以依民法§184一般侵權行為來主張。
不過一般考刑法不會考到民法啦,撈過界了..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2-15 14:49 |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cat兄....

你如果是做刑法的題目, 最好不要把想法導到民法去; 做民法的題目, 也不要把思緒轉到刑法~
這樣比較好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15 21:02 |
cat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pcyuan兄的告知

但是ukao兄
關於民184...的主張
似乎也可以用民149來加以阻卻吧?


構成要件該當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2-16 13:59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上上位的大大說:不過一般考刑法不會考到民法啦,撈過界了..

但是法學緒論OR法學大意呢?   有沒有可能一起考?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18 13: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1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