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樓主的問題~ 就刑事這算是恐嚇取財。
依刑法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又因本案之主嫌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另依民法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故主嫌需返還不法所得1000元新台幣。又因其脅迫危害,使被人感到生命身體受到傷害的恐懼,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提請法院判決慰撫金(精神賠償)。
如果法律了解多一點,我想可以告到對方脫褲子吧
~ 要提請判決精神賠償之前都不能睡覺,要把自己搞的不像人,說有多害怕就有多害怕,說每晚作惡夢都不能安心睡覺,走在路上看到人都會深深的恐懼,最好還有去看心理醫生的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