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2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室哲栽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1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三级毒品k他命不罚?
裁判案由】 社会秩序维护法
【裁判全文】

移送机关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经移送机关以民国96
年10月11日高市警前分侦字第0000000000号移送书移送审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不罚。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于民国96年00月00日7 时51分许,
在高雄市00区○○路与00路口发生车祸,经报警处理后
,为警查获恺他命4 包,且采集尿液送验结果,呈恺他命阳
性反应,有尿液检验报告及尿液代码表各1 份可证,因认被
移送人涉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6条第1 款之行为等语。
二、按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处3 日以
下拘留或新台币18,000元以下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6条
第1 款定有明文,足征本款系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23 22:48 |
akol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这是实质案例吗

上课的时候好像听老师说过类似的案件
比如说你因为要抓小偷进入行为人甲家进行搜索,结果搜索到白粉,
你不能用此白粉作为罪证起诉行为人甲,好像不符合什么程序的样子,

像本案的法是依照"社会秩序维护法"起诉,所以不能用"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判刑,主要是看起诉的罪是什么,
但是并不说这样他就无罪了,相对的另一个案件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起诉的,行为人依然会被判刑的。
不相关的起诉的案件,不能判不相关的罪刑,即使是同一个犯罪人,一样要开另一个法庭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还没看完,就知道的部分进行说明。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24 00:06 |
小室哲栽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1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akole于2007-12-24 00:06发表的 :
请问这是实质案例吗

上课的时候好像听老师说过类似的案件
比如说你因为要抓小偷进入行为人甲家进行搜索,结果搜索到白粉,
你不能用此白粉作为罪证起诉行为人甲,好像不符合什么程序的样子,
.......

这是在司法检索内所查询的真实判例,若依毒品罪移送是会裁定不罚,处罚就是没入k他命而已,
在过去简易庭法官还会勉强罚个罚锾,正因社秩法是处罚毒品以外之迷幻药物,而具体的(迷幻药物)
没有详加规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24 14:30 |
balenciag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证据
程序正义
该物是否为合法搜索取得
从这2点去思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1-05 14:46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十条
施用第一级毒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我期徒刑。

所以施用第三级毒品并不成立刑法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施用毒品罪。
最多是用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66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一、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加以处罚。
不过这是行政罚而非刑罚。
表情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2-15 13:17 |
symble123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20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也认为应该尽速推动立法将k他命列为二级
虽然有所谓的刑法的谦逸思想
不过我本身必须承认还是有乱世用重典的观念
立法者应该要加油啰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2-15 20:29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施用毒品算是自损行为,要不要用刑罚加以处罚,还是有讨论空间的。
治乱世用重典… 大多数是滥用吧!
如果我讨厌吸二手烟,是否也应该将吸烟行为加以刑罚呢?先观察勒戒二个月,再强制戒治一年,还吸的话,就处个六个月以下徒刑。
同样的如果毒品的价格,便宜到香烟一样,是否就不需要加以刑罚了呢?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18 20:49 |
kkkkpiyo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毒品真的会害人
不过很多人一开始碰到都是认为毒品会减肥
没傻了
不要减不到肥
还减掉健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3-06 11: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0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